中共深圳市委组织部、深圳市人事局关于印发
《深圳市机关事业单位领导干部交流实施方案》的通知
(2001年4月4日 深组通〔2001〕8号)
为进一步推进我市干部人事制度改革,根据《
中共深圳市委关于进一步深化干部人事制度改革的意见》,制订《深圳市机关事业单位领导干部交流实施方案》,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深圳市机关事业单位领导干部交流实施方案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
深化干部人事制度改革纲要》精神,强化我市机关事业单位领导干部交流工作,加强廉政建设,根据《
中共深圳市委关于进一步深化干部人事制度改革的意见》,结合机构改革,制订本实施方案。
一、范围、对象和条件
本方案适用范围包括:市、区党政机关,人大、政协机关,检察审判机关,事业单位。
上述单位担任副科级以上领导职务的人员符合下述条件之一的,应有计划地进行交流:
(一)经选举产生的领导干部或人大常委会决定任命的政府组成人员,在同一职位连续任职满两届的。
(二)在纪检、监察、组织、人事、公安、计划、国土、建设、财政、审计、住宅、劳动和检察、审判等重点交流部门和单位任正副职满10年,或任正职满5年,或任副职满10年以上的;在上述部门和单位的同一处(室)担任正职满5年,或在同一处(室)工作或任非领导职务10年以上的。
(三)在单位或部门的内部同一处(室、分局、庭、办、科、所、队、站)负责管钱、管物、管人、管项目和执法、执纪、监督部门的审批、主办工作满5年的。
(四)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以及近姻亲关系,双方在同一单位工作,其中一方担任领导职务,另一方从事组织、人事、纪检、监察、审计、财务等工作,或部门主管工作的。
二、交流方式
(一)领导班子成员作跨地区、跨单位、跨部门交流的,按干部管理权限,由市、区组织人事部门提出方案,报市、区委批准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