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重大问题议事记录规范》须列明会议名称、会议主持人、正式与会人员、会议记录人员、会议通过提前送达时限、须到会人数比例、决策形式,以及少数服从多数所需的决策通过比例。
第九条 《重大问题议事记录规范》须具体列出由领导集体研究决定的所有重大问题。非重大问题不在此列。
第十条 有需要特别说明的情况,在《重大问题议事记录规范》“补充规则”栏中列出。
第五章 违规处理
第十一条 重大问题不按本单位领导集体《重大问题议事记录规范》进行集体议事和会议表决形成决定的,应立即纠正,重新议事。
第十二条 未经集体议事或会议表决形成决定,又未自行纠正的,对主要责任人予以通报批评。违反本规则其它规定的,对主要责任人进行诫勉谈话。
第十三条 市委组织部负责检查市管单位执行本规则的情况,受理有关投诉并按本规则作出相应处理。市纪委负责受理对市委组织部的有关投诉,并按本规则作出相应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四条 重大突发事件和紧急情况,来不及集体议事及会议表决的,领导集体成员可临机处置,事后应及时向领导集体报告。
第十五条 本规则所涉及的内容,凡党和国家的政策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六条 本规则由市委组织部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规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表: 重大问题议事记录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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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 单位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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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 会议名称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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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 主持人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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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 正式与会人员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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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 会议记录部门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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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6 会议通知送达时限│ │07 须到会人数比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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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 决策形式 │ │09 通过比例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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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须经集体议事和会议表决决定的重大事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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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补充规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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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填报单位 │ │ 审批单位 │ ┃
┃ (盖章) │ 年 月 日│ (盖章) │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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