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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深圳市委办公厅、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圳市市管单位领导集体决策重大问题议事规则(试行)》的通知

  第八条 《重大问题议事记录规范》须列明会议名称、会议主持人、正式与会人员、会议记录人员、会议通过提前送达时限、须到会人数比例、决策形式,以及少数服从多数所需的决策通过比例。
  第九条 《重大问题议事记录规范》须具体列出由领导集体研究决定的所有重大问题。非重大问题不在此列。
  第十条 有需要特别说明的情况,在《重大问题议事记录规范》“补充规则”栏中列出。

第五章 违规处理

  第十一条 重大问题不按本单位领导集体《重大问题议事记录规范》进行集体议事和会议表决形成决定的,应立即纠正,重新议事。
  第十二条 未经集体议事或会议表决形成决定,又未自行纠正的,对主要责任人予以通报批评。违反本规则其它规定的,对主要责任人进行诫勉谈话。
  第十三条 市委组织部负责检查市管单位执行本规则的情况,受理有关投诉并按本规则作出相应处理。市纪委负责受理对市委组织部的有关投诉,并按本规则作出相应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四条 重大突发事件和紧急情况,来不及集体议事及会议表决的,领导集体成员可临机处置,事后应及时向领导集体报告。
  第十五条 本规则所涉及的内容,凡党和国家的政策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六条 本规则由市委组织部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规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表:        重大问题议事记录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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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 单位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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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 会议名称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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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 主持人     │                      ┃
┠───────────┼──────────────────────┨
┃04 正式与会人员  │                      ┃
┠───────────┼──────────────────────┨
┃05 会议记录部门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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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6 会议通知送达时限│      │07 须到会人数比例│    ┃
┠───────────┼──────┼──────────┼────┨
┃08 决策形式    │      │09 通过比例   │    ┃
┠───────────┴──────┴──────────┴────┨
┃10 须经集体议事和会议表决决定的重大事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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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补充规则: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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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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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填报单位  │        │ 审批单位 │          ┃
┃  (盖章)  │   年 月 日│ (盖章) │     年 月 日┃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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