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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深圳市委办公厅、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圳市市管单位领导集体决策重大问题议事规则(试行)》的通知

  第六条 领导集体研究决定重大问题,按下述程序进行:
  (一)会前协调。研究决定重大问题的会议不得搞临时动议。议题应在相关领导集体成员之间作会前协调,然后由领导集体主要负责人决定是否上会。
  (二)准备材料。由分管领导组织有关部门准备规范化的上会材料。
  (三)提前通知。会议通知(含议题及有关资料)须至少提前2个工作日书面送达应到会人员,并履行签收手续(其中干部问题须至少提前1个工作日另文送达)。确实无法书面送达的,应设法用电话或其它形式通知。
  (四)充分讨论。会议由主要负责人主持。会议先由分管领导或有关部门介绍上会材料,然后安排足够的时间对议题进行充分讨论。讨论时,主要负责人不应首先表明自己的观点,须听取其他领导集体成员的意见后再表明自己的态度。因故未到会领导集体成员的意见,可用书面形式在会上表达。
  (五)逐项表决。会议由主持人视讨论情况决定可否进入表决程序。意见比较一致时,可进行表决;持赞成与反对意见(含未到会领导集体成员的书面意见)的人数接近时,可暂缓表决,留待下次会议讨论。
  会议实行逐项表决。表决一般采用记名形式(含口头和书面等形式),须将每位成员的表决意见记录在案,以示负责。人事等个别敏感问题,可进行无记名表决。未到会领导集体成员的书面意见不计入票数,政策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非领导集体成员不参加表决。
  (六)作出决策。决策的形成分两种形式:少数服从多数和首长最后决定。实行少数服从多数决策形式的领导集体按表决意见形成会议决议,赞成票数超过应到会领导集体成员的半数为通过;实行民主集中制原则指导下的首长负责制的领导集体,表决结果作为参考,由首长作出最后决定。
  (七)形成纪要。会议须形成“重大问题会议纪要”,按独立序列实行年度编号。除了有特殊保密需要的议,内容可以从简外,会议纪要须记录每个议题的讨论、表决情况及最后决定,说明形成决定的依据和理由,明确落实决定的责任及实施监督的办法。重大问题会议纪要除发给领导集体成员和有关部门外,还须报市分管领导。行政首长否定多数人的意见作出最后决定的,须在纪要中说明理由。

第四章 议事记录规范

  第七条 各领导集体须根据本规则和有关政策法规,结合本单位的实际,制定《重大问题议事记录规范》(见附件),作为领导集体对重大问题的决策规范。该规范报市委组织部备案后在本单位公布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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