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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深圳市委办公厅、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圳市市管单位领导集体决策重大问题议事规则(试行)》的通知

中共深圳市委办公厅、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印发《深圳市市管单位领导集体决策重大问题
 议事规则(试行)》的通知
 (2001年4月1日 深办发〔2001〕6号)


  《深圳市市管单位领导集体决策重大问题议事规则(试行)》已经市委、市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市管单位领导集体决策重大问题议事规则(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落实党的民主集中制原则,规范和监督领导集体的决策行为,增强领导集体的团结和廉洁,提高决策的科学性,根据《中国共产党地方委员会工作条例(试行)》等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等法律、法规,制订本规则。
  第二条 市管单位领导集体研究决定重大问题,必须严格遵守“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实行集体议事,并以会议表决形式体现领导集体的意志,不得以传阅会签或个别征求意见等形式代替集体议事和会议表决。
  第三条 本规则适用于所有市管单位领导集体,其范围如下:
  (一)市直局级单位党委(党组)及行政领导集体;
  (二)市辖区党委常委会及政府常务会议;
  (三)市管企业董事会、党委、经营班子及监事会。

第二章 议题范围

  第四条 本规则所指重大问题为:
  (一)事关本地区、本单位全局性、政策性的问题;
  (二)本单位的权力配置,包括领导集体成员及部门的分工与调整等问题;
  (三)干部人事管理权限范围内有关人员的录用、推荐、任免、调整、奖惩、返聘等问题;
  (四)规模较大的投资、工程、土地等项目,金额较大的财、物问题;
  (五)本单位敏感事项的工作制度和程序的制定与修改;
  (六)其它重大问题。

第三章 程序及要求

  第五条 凡研究决定重大问题的会议,须有半数以上领导集体成员到会方可举行,其中分管此项工作的领导集体成员必须到会。讨论干部问题时,应有三分之二以上领导集体成员到会方能举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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