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民政部门举办的民办福利院、敬老院、托老所、老年公寓,民办婚姻介绍所,民办社区服务中心(站)等;
(八)社会中介服务业:如民办评估咨询服务中心(所),民办信息咨询调查中心(所),民办人才交流中心等;
(九)法律服务业:如民办法律事务所、法律援助中心、合作、合伙律师事务所等;
(十)其他。
未经任何部门审批或登记自行成立的民办非企业单位,不属于复查登记范围。如符合
《条例》规定的成立条件,可申请成立登记。
四、复查登记工作步骤和时间安排
复查登记工作从2001年2月开始到2001年12月底结束。按照民办非企业单位自查和申请登记、业务主管单位审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3个步骤,分5个阶段进行。
第一阶段为学习动员阶段。各级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要认真学习贯彻《通知》和
《条例》等政策规定,及时进行动员,使社会各方面和民办非企业单位明白复查登记工作的目的和办法;抓好民办非企业单位复查登记的试点工作,培训干部,积累经验,抓点带面,推动全盘。
第二阶段为民办非企业单位自查和申请登记阶段。民办非企业单位总结并检查自成立以来,在政治方向、业务活动、财务管理、遵纪守法等方面的情况,写出书面报告。填写由民政部监制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表,连同申请所需的全部文件一并提交业务主管单位。已经各级政府机构编制部门或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的民办非企业单位,还需提交登记注册机关准予注销的证明文件。
第三阶段为业务主管单位审查阶段。各业务主管单位根据
《条例》和复查登记的要求,对自查后提出登记申请的民办非企业单位进行审查。对审查同意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出具正式函件,连同其他材料送交登记管理机关。属依法简化登记手续的民办非企业单位,只需送交自查总结、登记表、执业许可证明文件和单位党组织建设或党员组织生活情况的报告。
第四阶段为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登记和颁发证书阶段。登记管理机关根据有关规定,结合业务主管单位的审查意见,对符合登记条件的民办非企业单位,依法予以核准登记,发给《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并发布公告;对业务主管单位同意登记的经复查不符合登记条件的民办非企业单位,将其材料退回业务主管单位,并说明理由。对没有通过复查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各级登记管理机关要及时通知银行和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注销其基本帐户和组织机构代码。对擅自开展活动又不申请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可明令取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