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分级管理。省民政厅负责省级部门及省政府授权的组织审批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复查登记;地市、县(区)政府民政部门负责同级业务主管单位审批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复查登记。
复查登记工作的要求:
(一)申请复查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必须符合
《条例》和民政部颁发的《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暂行办法》(以下简称
《办法》)所规定的条件。
(二)根据《通知》精神,参照中组部、
民政部《关于在社会团体中建立党组织有关问题的通知》(组通字[1998]6号)规定,凡是有正式党员3人以上的民办非企业单位,必须建立党的组织。
(三)对涉及民族及其他社会科学、自然科学的边缘交叉学科和青少年、妇女儿童等问题的各类研究机构、社会经济调查机构自成立以来在政治方向、业务活动、财务管理、遵纪守法等方面的情况进行一次全面检查,本着从严把关的原则,认真履行复查登记手续。
三、复查登记工作的对象和范围
本《实施方案》下发之前举办的以下民办非企业单位均属复查登记对象:
(一)各级政府的职能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审批的;
(二)有关部门自行批准成立的;
(三)虽未经任何部门审批,但经机构编制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的。
复查登记的具体范围:
(一)教育部门举办的民办幼儿园,民办小学、中学、学校、学院、大学,民办专修(进修)学院或学校,民办培训(补习)学校(中心)等;
(二)卫生部门举办的民办门诊部(所)、医院,民办康复、保健、卫生、疗养院(所)等;
(三)文化部门举办的民办艺术表演团体、文化馆(活动中心)、图书馆(室)、博物馆(院)、美术馆、画院、名人纪念馆、收藏馆、艺术研究院(所)等;
(四)科技部门举办的民办科学研究院(所、中心)、民办科技传播或普及中心、科技服务中心、技术评估所(中心)等;
(五)体育部门举办的民办体育俱乐部、民办体育场、馆、院、社、学校等;
(六)劳动部门举办的民办职业培训学校或中心,民办职业介绍所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