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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陕西省民办非企业单位复查登记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
 陕西省民办非企业单位复查登记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陕政办发[2001]10号 2001年2月20日)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地区行政公署),省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陕西省民办非企业单位复查登记工作实施方案》,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陕西省民办非企业单位复查登记工作实施方案

  为了确认各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法律地位,规范民办非企业单位行为,实施统一归口管理,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民间组织管理工作的通知》(中办发[1999]34号)和国务院颁布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规定,以及省委、省政府《关于认真做好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管理工作的通知》(陕办发[1999]70号)(以下简称《通知》)精神,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复查登记工作的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为指导,按照“三个代表”的要求,认真贯彻党的十五大精神,依据《通知》要求和《条例》规定,进一步确认民办非企业单位法律地位,规范民办非企业单位行为,使其在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中发挥积极作用。
  二、复查登记工作的原则和要求
  复查登记工作必须坚持以下原则:
  (一)统一归口登记。所有民办非企业单位必须统一归口由民政部门登记管理,其他任何部门无权登记和颁发证书。
  (二)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双重把关,各负其责。与民办非企业单位业务相对应的教育、卫生、科技、文化、体育、劳动、司法、民政及其他政府职能部门为本行(事)业的业务主管单位。在复查登记中,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要各负其责,密切配合,确保复查登记工作顺利进行。
  (三)从严把关。对不符合《条例》规定的民办非企业单位,一律不得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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