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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残联关于爱心助残专项募捐活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残联
 关于爱心助残专项募捐活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青政办〔2001〕53号)


西宁市、各自治州人民政府,海东行署,省政府各委、办、厅、局:
  省残联关于《青海省“爱心助残”专项募捐活动实施方案》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0一年三月三十日
         青海省“爱心助残”专项募捐活动实施方案
          (省残联 二00一年三月十五日)

  残疾人事业是一项社会事业。本着社会事业社会办的精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和《青海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目的意义
  广大残疾人有参与社会生活的愿望和能力,他们为人类社会的发展与进步,为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做出了自己的贡献。做好残疾人工作,发展残疾人事业,是社会主义本质的要求,是人权保障和社会进步的具体体现,是各族人民的共同责任。
  残疾人是社会特殊困难的群体,需要全社会的帮助与支持。由于受经济等因素制约,目前我省21万残疾人中,尚有3.5万人未解决温饱问题;盲童、聋童、弱智儿童入学率远远低于全国的平均水平;7岁以下适宜训练的聋儿绝大多数因家庭经济困难而不能接受训练;大部分农牧区肢体残疾人无力装配假肢;80%的下肢重度残疾人因没有代步轮椅而难以走出家门参与社会生活;95%左右的盲人缺乏技能培训,实现就业非常困难。因此,开展“爱心助残”专项募捐活动旨在通过社会群体的善举,帮助广大残疾人恢复或补偿身体功能,改善学习、生活和生产条件,激励残疾人积极参与社会生活,推进我省残疾人事业发展。
  二、募捐对象
  (一)积极倡导有固定工资收入和其它劳动收入的人员踊跃捐献(待业下岗人员和困难企业职工除外)。具体对象为: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包括国有、集体、三资、乡镇和私营企业)有工资收入的干部、职工(含离退休人员、临时工、外来劳务工);城镇个体工商户及其从业人员;驻青部队官兵;有能力的农牧民。
  (二)欢迎全省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包括国有、集体、三资、乡镇和私营企业)、驻青部队集体捐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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