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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经贸委等部门关于企业上市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

  (一)建立上市公司自律机制
  上市公司是证券市场的基石。随着证券市场市场化进程的逐步推进,对上市公司的内在质量要求更为严格,上市公司的经营管理、资产重组等行为将受到严格监管,信息披露的力度将进一步加大。上市公司必须强化自律意识,要严格按照《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和要求,建立健全内部法人治理结构,完善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的议事规则和程序,建立科学的决策机制和规范的运行体制,完善内控制度,加强董事会规范运作意识,在董事会中逐步建立“决策评审委员会”、“薪酬委员会”、“审计委员会”等非常设机构,从根本上解决上市公司募股筹资不转制的问题;建立董事会秘书联系制度,发挥董事会秘书在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中的作用;逐步引入独立董事制度,以保证董事会决策的客观性、公正性;认真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切实做到信息披露的及时性,披露内容的真实性、完备性和完整性。通过自律机制的建立,达到上市公司自我规范、自我约束的目的,使上市公司尽快成为真正的法人实体和市场竞争的主体。
  (二)发挥政府部门督导作用
  政府有关部门要研究上市公司与母公司相互分离、各自成为真正意义上的独立法人实体的方法与途径,切实解决好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交叉任职的问题。督促上市公司完善内部经营管理机制,建立健全符合市场经济要求的人事、劳动和分配制度。加强对上市公司国有股权的管理,维护国有资产权益。加快母公司非上市部分的改制步伐,寻求新的发展思路。政府各有关部门和上市公司要积极研究和探索国有股减持的有效途径和办法,尽快寻求合适的转让方,以改善公司的股权结构。要重视上市公司的配股增发工作,督促企业做好项目选择,确保所增发配股募集资金投入的项目能为企业带来新的利润增长点,增强公司盈利能力。同时,要积极引导上市公司利用自身优势,进行联合兼并,实施强强联合,通过优势互补,扩张资本,把上市公司做大做强,成为促进我省经济发展的龙头企业。
  (三)强化证监会派出机构的监管职能
  监管工作是证监会派出机构的主要职责,对上市公司实行事前、事中、事后监管是监管工作的重要环节,是督促上市公司实现规范化运行的有效方法。证监会派出机构要以强化信息披露为重点,加大对上市公司的日常监管。要制定和完善对上市公司定期报告、临时报告的审查程序和标准,使检查和审核工作规范化、程序化。要制定上市公司巡检规程,进行整改意见的跟踪调查和督办落实。建立董事会秘书联系制度、董事长等高级管理人员谈话制度和引入独立董事制度。进一步加强对上市公司在“三分开”、关联交易、募集资金的运用、资产重组、并购等方面的监管,以监管促规范,促进上市公司解决规范运作方面存在的主要问题,督促上市公司按照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规范运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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