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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经贸委等部门关于企业上市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经贸委
 等部门关于企业上市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
 (青政办〔2001〕52号)


西宁市、各自治州人民政府,海东行署,省政府各委、办、厅、局:
  省经贸委、中国证监会西宁特派办《青海省企业上市工作指导意见》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0一年三月二十九日
            青海省企业上市工作指导意见
     (省经贸委 中国证监会西宁特派办 二00一年三月八日)

  为了适应证券市场发展和股票发行制度改革的要求,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上市公司指导意见。
  一、上市工作的指导思想和基本思路
  我省企业上市工作的指导思想是:以党的十五届五中全会、省委九届四次全委会议、全国证券期货监管工作会议精神为指导,进一步解放思想、转变观念,主动适应证券市场改革和发展的要求;紧密结合西部大开发和全省经济发展战略,围绕全省产业结构调整,打破所有制界限,培育规范的上市公司;充分发挥市场中介组织培育企业的作用,利用资本市场功能,加快经济结构调整,促进青海经济发展。基本思路是:重点培育资源开发型、地方特色型和技术创新型企业;突出水电、石油天然气、盐湖化工、有色金属等四大产业,通过核心企业的上市,使之做大做强,形成我省的支柱产业;继续重视旅游、中藏药、建材、畜产品加工等资源优势突出并有一定基础的产业,通过相关企业的培育上市,形成独具特色的区域优势产业;积极引进省外的高新技术企业,改造我省的传统工业及生物制品、高原特色农业等产业,培育新的经济增长点。
  二、做好拟上市公司的培育工作
  (一)充分调动企业股份制改革的积极性
  企业进行规范的股份制改革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必然要求,也是企业通过资本市场融资的首要前提和必备条件。股份制改革有利于促进企业经营机制的转换;有利于形成企业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发展和自我约束的机制;有利于企业拓宽融资渠道;有利于促进生产要素的合理流动,实现社会资源的优化配置;有利于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因此,要进一步转变观念,更新思路,充分发挥和调动企业进行股份制改革的积极性。企业在改制中要严格按照《公司法》、《证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规范股权设置,处理好资产剥离、债务划分、人员安置、利润分配、财务核算等有关问题,认真做好股份制改制工作。通过规范改制,建立产权清晰、权责明确、政企分开、管理科学的现代企业制度,为申请发行股票和上市奠定良好的体制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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