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住房委员会关于贯彻落实《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实施意见的通知

  (六)各级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都必须按照《条例》的要求,为其在职职工建立住房公积金。尚未实行住房公积金制度的地区和单位,要尽快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行政事业单位及效益好的企业单位,必须在2001年底前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以前年度拖欠职工的住房公积金,可根据当地财政状况和企业效益情况逐步补缴。
  (七)行政、企事业单位是职工住房公积金代扣、代缴的责任人,应当依法对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和帐户设立手续。尚未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和职工住房公积金帐户设立手续的单位,应当自本意见发布之日起60日内到管理中心办理缴存登记,并自登记之日起20日内持管理中心的审核文件,到受委托银行办理职工住房公积金帐户设立手续。
  (八)单位应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不得逾期缴存或少缴。对缴存住房公积金确有困难的企事业单位,经本单位职代会或职工大会讨论通过,并经管理中心审核,报住房委员会批准后,可以降低缴存比例或者缓缴。降低缴存比例或者缓缴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超过一年的,应当重新办理报批手续。
  (九)企业被依法宣告破产的,其欠缴的住房公积金作为职工工资列入第一清偿顺序清偿,并按照规定办理缴存手续。
  (十)管理中心应当自本意见发布之日起90日内,对本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情况进行清理,并将清理结果予以公布,接受社会监督。
  (十一)根据《条例》规定,职工和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不得低于职工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的5%;有条件的地区,可以适当提高缴存比例。具体缴存比例由住房委员会拟订,经本级人民政府审核,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有条件的单位,经省住房委员会批准,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可以适当高于政府公布的缴存比例。
  (十二)管理中心应当依法做好住房公积金的核算工作,为职工个人建立住房公积金明细帐,记载职工缴存、提取住房公积金及计息等情况。管理中心应对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出具有效凭证,并向单位和个人无偿提供快捷的住房公积金查询服务,定期向社会发布住房公积金管理情况的公告。
  四、加强住房公积金规范化管理,切实提高资金使用率
  (十三)各级管理中心要按照《条例》规定,切实加强内部管理,建立健全住房公积金操作规程、帐户管理、财务管理、贷款管理、档案管理等各项规章制度,不断规范管理中心的管理行为。


第 [1] [2] [3] [4] [5] 页 共[6]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