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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住房委员会关于贯彻落实《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实施意见的通知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住房委员会关于贯彻落实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实施意见的通知
 (青政办〔2001〕50号)


西宁市、各自治州人民政府,海东行署,省政府各委、办、厅、局:
  省住房委员会关于贯彻落实《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实施意见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0一年三月二十八日
        关于贯彻落实《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实施意见
        (青海省住房委员会 二00一年三月十四日)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加强我省住房公积金的管理,维护住房公积金所有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城镇住房建设,提高城镇居民的居住水平,现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认真学习,广泛宣传
  (一)《条例》的颁布实施,是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进一步规范住房公积金管理工作,保障住房公积金安全、有效运营的重要举措。各级政府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要从加快城镇住房建设,改善职工居住条件,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经济发展的高度,深刻认识《条例》颁布的重要意义,认真学习和把握《条例》的各项规定,依法做好住房公积金管理工作,维护住房公积金所有者合法权益。
  各地要对学习贯彻《条例》做出具体安排,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刊等新闻媒体以及群众喜闻乐见的形式,向社会广泛宣传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的重要意义,使广大职工真正了解掌握《条例》,并学会运用《条例》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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