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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经贸委关于贯彻《国有大中型企业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和加强管理的基本规范》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

  1、实现政企分开。今年上半年要完成政府部门与企业的脱钩工作,对国有资产量较大的企业或企业集团实行国有资产授权经营;对国有资产量较小的企业,进行必要的归并。政府不再直接管理企业,确立企业独立的市场竞争主体地位。政府通过出资人代表对国家出资兴办的企业和拥有股份的企业行使所有者职能,并加强对国有资产的监管,不干预企业的日常经营活动,努力为企业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对担保不同职务的企业领导人员分别实行委派、聘任或选举的方式。过去由上级党委任命的企业领导人员的行政级别,保留在本人档案。新任用的企业领导人员不再确定行政级别,实行适应现代企业制度要求的企业经营管理者管理办法。被授权企业要建立健全资产管理、股权代表管理、审计和监督管理制度,对授权范围内的国有资产依法行使资产收益、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的权利,并承担国有净资产保值增值责任。
  2、加快企业改制步伐。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要求,对已初步完成公司制改革和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企业,要在总结阶段性成果的基础上,继续进行规范,完善公司的法人治理结构和公司管理体制。对目前尚未进行公司制改制的国有大中型企业,要按照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进行比较规范的公司制改制。大型企业集团应按母子公司的体制进行改制。对不具备整体改制条件的企业,经债权人同意可以进行部分分立改制。近期国有企业改制的重点是经营状况较好的优势大中型企业;对结构严重不合理、不具备自我发展条件的困难企业,要采取综合性的脱困改制措施,先重组、后改制。
  3、采取多种形式,加大产权制度改革力度,实现企业投资主体多元化。企业可通过规范上市、法人互相参股、外商或境内自然人投资入股、内部职工持股以及通过股票市场配售国有股权或向外商转让国有股权等多种方式,实现投资主体多元化。根据我省实际,除了少数事关国计民生的重点企业外,在大部分企业中,要通过出售国有资产、引入资本金、吸收民营企业参股等多种形式,逐步降低国有股的持股比例,直至完全退出国有股。
  4、依据《公司法》,建立规范的企业法人治理结构。企业应依法制定公司章程,制定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和经理层的议事程序和工作规则,做到各负其责,规范运作、有效制衡。充分发挥董事会对重大问题统一决策和选聘经营者的职责,建立集体决策的董事会议事制度。制定具体操作办法,建立外部董事和独立董事制度。董事长和公司经理原则上不得相互兼任职务,不得超越职权行使权利。要充分发挥监事会对公司董事、经理的经营行为和公司财务实施有效监督的作用,确保国有资产及其权益不受侵犯。按照省政府的要求,加强国有资产监管,实行和完善财务总监制度,健全和规范监事会制度,按照外派、专职的原则调整国有资产经营或授权经营企业以及其它国有重点企业监事会的构成,完善企业制衡机制。
  企业党委负责人可以通过法定程序进入董事会、监事会,董事长和党委书记可由一人兼任,董事长、监事会主席、总经理及工会主席是党员的可按《党章》及有关规定进入党委会。企业党组织要紧密围绕企业生产经营开展工作,积极支持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及经理层依法行使职权,确保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在本企业的贯彻执行。进一步完善以职工代表大会为基本形式的企业民主管理制度,保证职工代表进入董事会、监事会,并支持其履行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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