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事业单位根据岗位的需要,公布空缺岗位、岗位职责、聘用条件和聘用的有关事项;
(二)应聘人员按照条件要求申请应聘相应的岗位;
(三)单位对应聘人员组织考核(考试),以公平竞争的方式择优上岗;
(四)单位根据考核(考试)结果,确定受聘人员,并与之签订聘用合同。
第三章 聘用合同的订立
第九条 职业单位聘用人员要签订聘用合同,聘用合同必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十条 聘用合同由聘用单位法定代表人直接签订,或由法定代表人委托的代理人与受聘人员逐级签订。聘用合同采取书面形式,一式三份,聘用双方各执一份,鉴证机关一份。
第十一条 聘用合同的期限分为有固定期限、无固定期限和以完成某项工作为期限。
有固定期限是签订聘用合同的主要形式,一般为3--5年,具体期限由聘用双方协商确定,并在聘用合同中约定终止履行的日期。
经聘用单位与职工协商一致,可以订立无固定期限的聘用合同,但应当约定终止聘用合同的条件。对单位的优秀人才和技术骨干可充分根据个人的意愿采用相对灵活的聘用形式,实行不同的聘期。对在同一聘用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以上的受聘人员和国家政策性安置的人员,若受聘人员提出订立无固定期限的聘用合同,聘用单位原则上应当与其签订,但聘期不得超过受聘人员法定退休年龄。
第十二条 聘用单位聘用新进人员,要规定试用期,试用期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试用期包括在聘用合同期限内。
第十三条 事业单位领导人员的任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确定。其法人代表聘用合同由任免部门委托的主管部门聘用并签订聘用合同;行政副职或其他行政领导班子成员,由法人代表提名,并征得上级组织同意后,由法人代表聘用并签订聘用合同。
事业单位党的组织和群团组织的负责人,按照各自章程选举产生,并按照各自章程的规定实行任期制,不再签订聘用合同。
第十四条 聘用合同应当具备以下条款:
(一)聘用合同期限;
(二)工作内容;
(三)工作条件和劳动保护;
(四)工作报酬、保险和福利待遇;
(五)工作纪律;
(六)聘用合同的变更、解除、终止;
(七)违反聘用合同的责任;
(八)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