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事业单位聘用制试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化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需要和符合事业单位自身特点的人事管理制度,保障事业单位和职工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
中共青海省委办公厅、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青海省事业单位机构和人事制度改革若干意见的通知》(青办发〔2000〕64号)精神,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聘用制是事业单位的基本用人制度。聘用制是指事业单位与职工(包括单位负责人、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工勤人员)按照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通过签订聘用合同,确定单位与个人的人事关系,明确双方责任、权利、义务的一种人事管理制度。
第三条 事业单位实行聘用制必须坚持党的干部路线,坚持德才兼备、任人唯贤的用人标准,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建立职务能上能下,待遇能高能低的竞争激励机制,实行单位自主用人、职工自主择业、政府依法监管的管理体制。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国家举办的各级党政群机关直属、所属的事业单位及其人员和各级党政群机关中的工勤人员。
集体、民办和中央驻青事业单位及其人员参照本办法执行。
参照、依照国家公务员制度管理的事业单位及其人员,不适用本办法。
第五条 政府人事行政部门负责事业单位聘用制的实施和管理工作。
第二章 聘用的条件及程序
第六条 事业单位实行聘用制要在编制和结构比例的要求内根据工作需要科学设岗。要按照岗位职责明确,权限清晰,聘用条件合理的要求,确定不同岗位的职责、权限和聘用条件,公平竞争,按岗聘用。
第七条 受聘人员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
(二)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
(三)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四)具有履行本岗位职责的能力和素质;
(五)特殊岗位职业要符合国家对执业资格的要求;
(六)聘用岗位要求的其它条件。
第八条 聘用的基本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