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要严格按制度办事。事业单位机构和人事制度改革政策性强。在改革中,要严格遵守组织、人事纪律。凡涉及人员分流、干部任免等重要事项,必须坚持集体研究决定。要严格执行编制管理制度,严禁超编安排人员。要严格退休制度,不得违反政策办理提前退休。要严格按照竞争上岗、择优聘用的原则,开展人员选配工作,不得徇私情、不得打击报复。要严禁借机构调整变动之机,违章调度资金、转移资产、私分钱物、公费旅游等。要加强监督工作,对违反纪律、造成严重后果的人员要严肃处理。
六、需要明确的几个问题
(一)关于参照、依照公务员制度管理的事业单位的改革问题。参照、依照公务员制度管理的事业单位纳入事业单位机构改革的范围。对已取消行政职能的,其人员不再执行公务员制度,按事业单位的人事制度进行管理。对暂时仍需保留行政职能的单位,要按照政事分开的原则,逐步将行政职能划归有关行政部门后,转为事业单位,期间,其人员可继续参照、依照公务员制度进行管理。
(二)关于逐步取消事业单位行政级别问题。逐步取消事业单位行政级别,不再按行政级别确定事业单位人员的待遇,这是事业单位改革的发展方向。目前,除个别系统外,国家关于事业单位的等级规模尚在建立过程中,因此,在实施事业单位改革时,要正确把握改革发展方向,已具备条件的行业和单位可根据事业单位性质、规模、地位作用、社会效益、经济效益等综合指标,加强这方面的调研和试点工作,待条件成熟时,再全面推行。
(三)关于加强与部分事业单位体制改革相衔接的问题。根据国家关于部分事业单位管理体制改革的精神,我省相继实施了省属科研机构、工程勘察设计单位以及教育、卫生系统的体制改革和人事制度改革。为了加强整体改革的衔接工作,对上述先行改革的部门和单位,凡已明确的改革政策和改革措施以及工作安排等,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均应从其规定。
(四)关于改革过渡期间事业单位的财政经费问题。在改革过渡期内,不核减财政预算安排的经费。对省级党政群机关直属、所属事业单位,以2001年财政预算安排的经费为基数,2002年由省财政继续核拨;对州(地、市)县、乡党政群机关直属、所属事业单位,以2001年财政预算安排的经费为基数,2002年和2003年由各级财政继续核拨。
(五)关于改企转制中人员和编制的管理问题。事业单位转为企业后,人员成建制随之划转,其编制由同级机构编制管理部门收回。有关参加社会保险及离退休人员的待遇问题另行规定。
(六)关于聘用人员的身份问题。实行聘用制要打破干部、工人身份界限,变身份管理为岗位管理,受聘人员保留原档案身份,聘在什么岗位,享受什么待遇,按所在岗位管理。具有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低聘或调离专业技术岗位后,仍保留原任职称资格,按现岗位管理。
(七)关于加强离退休人员的管理问题。在事业单位机构改革中,要从编制和人员配备上保证离退休人员管理机构的相对稳定。撤销的事业单位,撤销前属财政拨款的,其离退休人员由原单位的主管部门负责管理,撤销前属非财政拨款的或无主管部门的事业单位,其离退休人员由社会保险部门制定相应政策,实行社会化管理;转为企业的单位,其离退休人员由转制后的企业负责管理;合并后新组建的单位,其离退休人员由新组建的单位负责管理。撤、转、并的单位,要认真做好离退休人员的交接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