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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依法清理拖欠民工工资的通知

  3、对不积极清偿欠款的单位由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予以通报。
  三、严格依法办事,防止新的拖欠发生
  1、各级计划、财政、建设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基本建设项目计划立项和资金管理,认真贯彻实施国家基本建设、建筑、招标投标等有关法律、法规,严格执行建设项目审批和资金审查,加强建设工程项目施工许可管理和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资质审核,严格实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对审查、审核把关不严,疏于管理,违规批准立项和滥发许可证书,造成损失的有关单位和人员依法追究行政责任,防止由于行政监管不力造成拖欠的发生。
  2、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基本建设项目实施单位,应严格遵守基本建设项目资金和专项资金的管理制度,禁止截留、挪用、挤占基本建设项目资金,对截留、挪用、挤占基本建设项目资金,造成拖欠施工企业工程款和民工工资的,由行政监察机关或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依法追究单位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行政责任,并可扣减该地区或部门下一年度的基本建设项目。
  3、各建设单位进行基本建设要保障资金落实,量力而行,不留资金缺口。对建设资金不落实,拖欠严重,清欠工作迟缓的单位要扣减下一年度的基本建设项目,并对拖欠严重的单位和上级主管部门有关负责人予以通报批评。
  4、依法应进行招标投标的建设工程项目,招标人可以根据招标项目本身的要求,在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中,要求投标人提供有关资质、信用证明文件和业绩情况,并对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对长期拖欠民工工资的投标单位,应在审查时予以注明,并限制其竞标资格。
  5、各级建设、水利、交通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建设工程项目监管,积极推行建设工程总承包管理制度,禁止建设项目的转包和违法分包。建设工程总承包单位应对其承包工程全面负责,对因建设项目的分包出现拖欠施工企业工程款和民工工资的,由建设工程总承包单位承担连带责任,先行承担分包人拖欠的施工企业工程款和民工工资。各级监察部门应及时依法处理建筑工程合同实施过程中的腐败行为,净化建设投资环境。
  6、建立健全建设工程保护担保制度,推行承包商履约保证和业主支付工程款和民工工资保证制度,对一方违约,造成拖欠民工工资和工程款的,由提供保证担保的第三方代为履约或负责赔偿。
  7、县、乡(镇)人民政府应加强劳动法律、法规的宣传,在外出民工中普及劳动合同签订知识。示范劳动合同文本,由乡(镇)人民政府无偿提供给外出民工。
  8、各新闻单位应对长期拖欠,拖欠数额大的建设单位和施工企业应及时予以曝光,强化舆论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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