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依法清理拖欠民工工资的通知
(青政办〔2001〕43号)
西宁市、各自治州人民政府,海东行署,省政府各委、办、厅、局:
当前,由于行政监管不力,建筑市场秩序紊乱,劳动合同管理滞后等原因,施工企业拖欠民工工资的形象十分普遍,已成为严重的社会问题,影响到我省的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为了解决这一问题,切实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提高农牧民的实际收入,省政府决定在全省范围内开展清理施工企业拖欠民工工资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清理拖欠民工工资
1、拖欠民工工资的企业和单位,应在当地人民政府和行业主管部门的监督下认真自查,边清理边偿还债务。
2、对不积极自查并及时偿还民工工资的单位和个人,由当地劳动行政主管部门予以通报,并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责令用工单位支付劳动者工资和经济补偿费,并可责令用工单位支付赔偿金或给予行政处罚。各级劳动行政主管部门、监察部门和有关执法部门,应对有偿还能力而拒不偿还民工工资的用工单位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3、对涉及面广、数量大的拖欠,由县、乡人民政府出面与拖欠单位协调,督促其及时支付民工工资,把清欠工作落到实处。
4、劳动者就拖欠工资事项可向当地劳动行政主管部门的劳动监察机构投诉或举报,也可以依法向劳动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5、各级司法行政主管部门应将民工请求支付劳动报酬案件作为法律援助的重要内容,各法律援助机构应简化审查环节,及时受理劳动者申请,支持劳动者依法追讨工资。
二、清理拖欠施工企业工程款
拖欠民工工资的原因很多,其中,建设单位拖欠施工企业工程款是最直接的原因。在清理拖欠民工工资的同时,对建设单位拖欠施工企业工程款进行清理。
1、拖欠施工企业工程款的建设单位,应在当地人民政府和行业主管部门的组织和监督下认真自查,通过清理积极偿还债务。
2、各级计划、财政、建设、交通、水利、审计和监察行政主管部门,应共同组成检查组,由建设部门牵头,对本地区建设单位拖欠施工企业工程款情况进行检查,督促欠款单位制定还款计划,落实还款资金,逐个加以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