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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认真做好全省粮食清仓查库工作的通知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0一年三月二十一日
           青海省粮食清仓查库工作实施方案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转发〈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关于当前农村经济发展中几个主要问题和对策措施的意见〉的通知》(中发〔2000〕15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全国粮食清仓查库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1〕7号)文件精神,为了扎实有效地推进全省粮食清仓查库工作,特制定青海省粮食清仓查库工作实施方案。
  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切实加强粮食清仓查库工作的组织领导
  各州(地、市)、县政府及有关部门要认真学习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全国粮食清仓查库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1〕7号)精神,提高对这次全省粮食清仓查库工作重要性的认识。要把思想认识统一到党中央、国务院关于认真做好粮食清仓查库工作,确保国家粮食安全的精神上来,本着对党、对国家、对人民高度负责的态度,完成好这次全省粮食清仓查库工作。各州、地、市、县政府要按照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成立青海省粮食清仓查库领导小组的通知》(青政办〔2000〕240号)精神,加强领导,尽快成立由各级政府分管领导任组长,计划、监察、审计、农业、财政、统计、质量技术监督、粮食、农业发展银行等部门领导为成员的粮食清仓查库工作领导小组,建立和完善办事制度,切实做好粮食清仓查库工作。
  二、精心组织、明确责任,确保清仓查库工作不走过场 
  这次粮食的清仓查库工作实行各级行政领导层层负责的工作责任制。各地区、各部门要严格按照全省粮食清仓查库实施方案的要求进行工作,在清仓查库前对粮食库存情况的复杂性要有充分的思想准备,要把粮食清仓查库工作作为一件大事来抓,务必落实责任,精心组织,周密部署。在清仓查库中,无论是何种性质的粮食,均由所在地清仓查库领导小组负责组织清查。清查工作要以查清粮食的数量和质量为目标,采用科学的清仓查库办法和手段,提高清仓查库的工作效率。
  各地区、各部门要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真实反映情况,明确规定清查人和主管领导的责任。基层保管员、企业法人、各级部门主要负责人和各级政府领导都要逐级在清仓查库报告及报表上审核签字,发现问题要追究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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