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认真做好全省粮食清仓查库工作的通知
(青政办〔2001〕41号)
西宁市、各自治州人民政府,海东行署,省政府各委、办、厅、局:
为了认真贯彻落实《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全国粮食清仓查库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1〕7号)和《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办公厅关于认真做好全国粮食清仓查库工作的通知》(特急计办综合〔2001〕212号)精神,做好我省的粮食清仓查库工作,省粮食清仓查库领导小组制定了《青海省粮食清仓查库工作实施方案》,现随文下发,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强领导,提高认识。这次在全国范围内开展的粮食清仓查库工作是党中央、国务院为确保国家粮食安全作出的一项重要决策。各地区、各有关部门一定要高度重视,采取切实措施、扎扎实实地搞好清仓查库工作。各州(地、市)、县政府要按照国办发〔2001〕7号文件精神,尽快成立州(地、市)、县级粮食清仓查库领导小组及办事机构,完善办事制度,并报省粮食清仓查库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二、这次清仓查库统计时点为2001年3月31日24时,各地要按照全省粮食清仓查库工作的要求开始全面清查工作。届时,省粮食清仓查库领导小组办公室将派指导工作组赴各州、地、市督导各地的清仓查库工作。
三、这次清仓查库所需经费,根据国家规定,原则上由地方财政专项列支,国家财政给予适当补助。根据我省实际,除国家补助的以外,差额部分全部由省财政承担。为了确保全省粮食清仓查库工作正常进行,清仓查库经费先由省财政预拨给省、州(地、市)清仓查库领导小组办公室,实行专户管理,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清仓查库工作结束后,由省财政对各地上报的清仓查库经费支出决算进行审核,对不合理的开支和挤占挪用资金将在下年度下达各地的财政预算支出指标中扣除。
四、认真做好清仓查库工作的档案管理工作。这次清仓查库的归档范围划分为文件类(方案、讲话、操作办法、规定、规章等)、资料和表格类(样表、计算机软盘、电子邮件、应用程序软件等)、内部编印资料(清查报告、总结、摄像、画册、像册)和其他相关资料。各级清仓查库领导小组办公室要按照国家档案局的要求,明确责任,建立规章,规范管理。各地、各部门要在清查工作结束后4个月内向本地区、本单位档案管理部门移交全部档案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