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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民政厅等部门关于加快实现青海省社会福利社会化意见的通知

  (十一)卫生等部门要积极支持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开展老年医疗、预防、保健、康复、健康教育等工作,鼓励并扶持社会力量兴办以老年人、残疾人、孤儿为服务对象的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对社会福利机构所办医疗机构已取得执业许可证并申请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的,可根据劳动保障部下发的《关于印发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劳动部发〔1999〕14号)和《关于印发青海省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青劳社厅发〔2000〕82号)的规定,经审查合格后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范围。社会福利机构收养人员中的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在定点的社会福利机构所办医疗机构就医所发生的医疗费用,按基本医疗保险的规定支付。
  (十二)对各类社会福利机构中具有劳动能力的成年孤残人员,有关部门应采取积极措施,优先推荐就业,并免费给予上岗前的培训。
  (十三)重视和保护社会福利机构中老年人、残疾人、孤儿及社会弃婴的合法权益,积极提供法律援助,使他们能够就地、就近、及时地得到优质的法律服务。
  (十四)加强福利机构职工队伍的培训,提高职工自身素质和服务技能。省内有条件的普通院校可开设和社区福利服务类相关的专业,培养从事福利事业的专门人才,满足社会需求。
  四、切实加强对社会福利社会化的规范管理
  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要加强调查研究,合理确定社会福利事业发展目标,对社会福利机构的数量、布局、规模档次以及资金、用地等统筹安排,防止盲目发展、一哄而起和重复建设,避免资源的浪费。
  要尽快建立社会福利社会化的法规体系,依法规范社会福利事业的发展。今后,申办社会福利机构,要严格执行民政部颁布的《老年人建筑设计规范》(JGJ122--99)进行设计和施工,并主动接受行政主管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按照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处理好社会福利工作中政府职能和社会化的关系,研究制定社会福利机构分类管理的政策措施,逐步建立起政府宏观管理、社会力量兴办、社会福利机构自主经营的管理体制,把部分政府办社会福利机构的管理权交给中介组织,积极探索社会化管理的新路子。
  各级政府要切实加强领导,把社会福利社会化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及时研究解决推进社会福利社会化过程中的政策和实际问题。各级民政部门要当好政府的参谋,做好服务协调和督促检查工作。各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大力协助,共同推进社会福利社会化健康有序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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