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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证券期货市场监管联席会议制度的通知

  三、建立案件移交制度,及时移交证券期货违法案件。
  1、在青海境内的执法工作中,凡有关证券期货违法案件,涉及有证券期货经营资格的证券公司、期货经纪公司未经批准非法开设营业部以及非法从事境外期货交易的案件,以中国证监会西宁特派办为主进行查处;其他机构超越经营范围非法从事证券期货交易的案件,由省工商局牵头查处,中国证监会西宁特派办予以配合;证券期货违法违规交易案件中有犯罪嫌疑的,由省公安厅查处,中国证监会西宁特派办予以配合。
  2、中国证监会西宁特派办、省工商局、人行西宁中心支行在查处证券期货违法违规案件中,发现有犯罪嫌疑的,应当及时移交省公安厅。移交的案件需各州、地、市公安机关进行查处的,由省公安厅责成州、地、市公安部门侦办,省公安厅督办。
  3、公安机关在调查证券期货违法案件中,发现违法事实不构成犯罪,凡属有证券期货经营资格的公司违法的,应将案件移交中国证监会西宁特派办;凡属没有证券期货经营资格的公司,应移交省工商局。
  4、银行部门在调查证券期货违法案件中,发现违法事实不构成犯罪的,没有证券期货经营资格的应移交工商部门;持有证券经营资格的要移交证管部门。构成犯罪的,要移交公安部门。
  5、有关部门相互移交案件时应填制《证券期货案件移交建议书》,并附有关证据材料。接受方对移交的案件要及时受理并开展调查,在15日内将受理情况通知移交方,结案后及时将办案结果通知移交方。
  四、加强办案的密切配合和协作。有关部门在实际工作中,发现证券期货非法经营活动时,要及时互通情况,坚决查处取缔,发现一起,打击取缔一起。省公安厅在接到中国证监会西宁特派办、省工商局、人行西宁中心支行移交的涉嫌犯罪案件后,需要立案的要及时立案,并不失时机地采取相应强制措施,防止犯罪嫌疑人潜逃,以尽力挽回损失。公安机关在调查取证侦查过程中,中国证监会西宁特派办、省工商局、人行西宁中心支行应积极给予支持和配合。
  五、查处证券期货案件,要严格依法办事。要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严格执行国家的法律法规,克服地方和部门保护主义,严格掌握罪与非罪的界限。公安机关在侦查办案过程中,涉及的证券期货专业性较强的问题,中国证监会西宁特派办应予以咨询支持。
  六、加强舆论宣传,教育投资人不参与非法证券交易。近期由中国证监会西宁特派办、省公安厅、省工商局、人行西宁中心支行联合发布《关于严厉打击非法交易的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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