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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生物资源开发创新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发布日期:2010年11月29日,实施日期:2010年11月29日)废止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
 云南省生物资源开发创新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云政办发〔2001〕34号)


各州、市、县人民政府,各地区行政公署,省直各委、办、厅、局:
  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将《云南省生物资源开发创新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

                            云南省人民政府
                         二00一年二月二十七日
         云南省生物资源开发创新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推动我省绿色经济强省建设,加快培育我省生物资源开发创新产业的步伐,促进优势产业发展,实现规模化开发、产业化经营,省政府决定设立生物资源开发创新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为规范资金管理,加强监督,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由省财政厅负责专项资金的管理和监督,省生物资源开发创新办公室(以下简称省创新办)负责项目管理。
  第三条 专项资金的使用宗旨是:扶持我省生物资源的开发创新,引导银行和社会投资流向,促进我省资源优势向经济优势转化,培育新的经济增长点,增加农民收入和财政收入。

第二章 专项资金的来源及使用原则

  第四条 专项资金的来源:
  1.省级财政预算内安排的专项资金;
  2.专项资金投资收益及专户存款利息收入;
  3.其他资金。
  第五条 资金使用坚持“限定投向、专款专用、确保重点、讲求效益”的原则。资金实行无偿使用,体制政府的产业导向,鼓励和吸引社会各方面资金参与生物资源产业开发创新。

第三章 专项资金使用范围

  第六条 凡从事我省生物资源开发创新产业的国有和非国有企业、事业单位,均可申请使用本专项资金。资金主要用于以下几个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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