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由于我市自然条件恶劣,绿化成本高昂,每一棵树木、每一片绿地都是十分宝贵的生态资源,必须认真贯彻执行国务院《
城市绿化条例》、《
乌鲁木齐市城市绿化管理条例》,加强绿化管理,加大绿化执法力度,把现有绿化成果保护好,严厉打击乱砍滥伐树木,随意侵占绿地的违法行为,切实保护好绿化成果。
(七)荒山绿化是我市重要的生态屏障。要加快荒山绿化的进程,扩大荒山绿化面积。荒山绿化要以行政区划为单位,由所在区负责组织实施。鼓励单位、个人和不同地区、不同行业、不同所有制投资者进行绿化开发。荒山绿化在营林封育期间,严禁一切有碍营林的经济活动,造林前和解封后可以照常放牧。
庭院绿化是我市绿化生态体系建设的核心。要按单位划分绿化责任区,负责本责任区的绿化建设并必须达到国家和我市规划的绿地面积标准。要狠抓庭院绿化建设与管理,严格绿地审批手续。凡新建、扩建、改建工程项目,必须按规定留足绿地。因特殊原因不能留足绿地,须经市绿化委员会办公室批准,是易地绿化的形式补足绿地面积(也可以资代绿,缴纳易地绿化费)。所有新建项目审批,建设单位必须到市绿化委员会办公室核准绿地面积。凡绿地面积未达标或未经核准的,土地、规划部门一律不予办理审批手续。已办理审批手续的建设单位,必须按规定完成绿化建设任务。凡在规定期限内未完成的,限期责令其完成;在限期内仍未完成的,限期整改并停办一切基建手续。是文明单位的取消其称号,不是文明单位的取消其文明单位评选资格,在目标管理、综合治理、企业晋级等方面,均按不达标论处。新开发的居住区绿地面积必须达到30%以上,凡绿地面积达不到30%以上的,计划、土地、规划部门一律不予办理审批手续。
要加快城镇、农村居民区和牧民点的绿化建设,这些地方的绿化覆盖率要达到30%以上。
四、进一步完善保护和促进园林绿化发展的政策、措施。
(八)鼓励、支持单位、个人和不同地区、不同行业、不同所有制投资者进行绿化开发。在我市开发荒山、荒滩、荒沟种草种树的,免征一切地方税费和土地出证金,投资者拥有所植草木的所有权和经营权,土地使用权50--70年不变,期满后可申请续期,可以继承和有偿转让。投资者在开发荒山、荒滩、荒沟造林绿化的同时,也可以从事种植业、养殖业、旅游业及其它产业,但造林绿化面积不得低于总用地面积的70%。从事种植业、养殖业和农林产品初加工业取得的收益,从受益年度起5年内免征农业税、农业特产税及土地使用费、从事旅游业及其它产业取得的所得,从受益年度起5年内免征所得税、房产税和草原使用费,期满后在一定期限内,减按15%的税率征收所得税;建设期内免征土地使用税。
(九)造林绿化灌溉用水、用电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予以优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