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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推行政务公开促进廉政勤政建设的实施意见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推行政务公开
 促进廉政勤政建设的实施意见
 (新政发〔2001〕15号)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各州、市、县(市)人民政府,各行政公署,自治区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实施政务公开既是政务工作的一项改革,也是我国社会主义政治制度和党的群众观点、群众路线的必然要求和具体表现。为了进一步促进各级政府及其所属部门、单位的廉政、勤政建设,全面推行政务公开,特制定如下实施意见。
  一、实施政务公开总的要求。各级政府机关、经济管理部门、行政执法机关2001年要全面推行政务公开,着重在巩固成果、规范运作、延伸拓宽、狠抓落实上下功夫。凡政务工作中,运用职权办理与群众、企业和社会其他方面密切相关的重要事项,只要不涉及国家机密,都要根据工作职责和行业特点,在一定范围内采取适当方式,向广大群众、企业和社会公开。
  二、实施政务公开的重点部门和单位。各部门和单位都要逐步实施政务公开,重点是执法监督、经济管理、公共服务部门和行业以及直接掌管人、财、物的部门和直接与群众、企业联系的部门和单位,如各级计划、经贸、财政、国税、地税、建设、教育、科技、人事、劳动、公安、司法、交通、民政、卫生、计划生育、工商、电力、农业、林业、水利、扶贫、新闻出版、技术监督、国土资源管理、外经贸、药品监督、环保、乡镇企业等部门。
  三、政务公开的主要内容和主要项目。政务公开应以与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群众关注的热点问题为主要内容,要最大限度地向社会、向群众公开。
  政务公开的主要项目:(一)部门职能、职责、权限,包括部门职责、内设相关机构职责和办事人员职责;(二)办事依据和原则,即所遵循的法律、政策、决议、决定以及有关指标和需要收费项目的收费标准等;(三)办事条件,即办事所具备的基本条件及必备的文书资料;(四)办事程序,包括办事过程、顺序和手续费;(五)办事标准、办事时限、办事承诺;(六)办事纪律,包括纪律规定、廉政规定和责任追究制度等;(七)内外监督机制;(八)办事结果,包括办事的最后结果、应达到的标准和对违章违规行为的处置结果等。要充分体制“公示、承诺、监督、追究”四个要素,以此作为政务公开的基本模式。
  四、实施政务公开的方法。政务公开的形式应多种多样,本着简便易行、便于群众知情和监督的原则,根据不同的内容采取不同的公开形式,要以设立公开栏为基本公开形式,使群众和有关方面都知晓。办事职责、办事依据、;办事条件、办事程序、办事纪律等一般应事先公开,有关办事结果等则可以在事中或事后公开。对固定性工作,如办照换证,事业性、服务性收费等,应长期公开;经常性工作,如财务收支、罚没款收支等,应定期公开;比较重要的临时性工作,如住房分配、招生、招工、录干、职称评定等,应及时公开。凡实行政务公开的部门和单位,都要建立举报箱、意见本,设立举报电话,聘请适当数量的行风义务监督员,便于接受群众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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