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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公告--予以保留、予以撤销、予以下放由州、市、县(市)人民政府、地区行政公署所属行政机关实施的行政审批事项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自治区人民政府公告


  为加强依法行政,提高办事效率,推进政务公开,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建立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营造有利于西部大开发的良好社会环境,自治区人民政府对所属行政机关实施的863项行政审批、许可、审核、备案(以下统称审批)事项进行了认真清理,对其中341项予以撤销、合并或者下放由地、州、市、县(市)所属行政机关实施,使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属行政机关实施的行政审批事项相对减少40%。此清理结果业经2001年1月4日自治区人民政府第64次主席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发布公告如下:
  一、凡公告予以撤销或者下放由州、市、县(市)人民政府、地区行政公署所属行政机关实施的行政审批事项,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属行政机关应当立即停止实施。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属行政机关以及各州、市、县(市)人民政府、各地区行政公署及其所属行政机关,凡增设(包括本次清理中因漏报而补报)行政审批事项的,须向自治区人民政府提交适用依据和实施方案,经核查批准并发布公告后,方可实施。
  二、凡公告保留实施的行政审批事项,因国家明确规定或者在实施中明显与改革开放和经济、社会发展要求不相适应,应当予以撤销的,由自治区人民政府发布公告予以撤销。
  对公告保留实施的行政审批事项,实施机关应当在办理场所公示办事程序、期限,实行办事责任制,并建立投诉制度,接受社会监督。
  三、凡公告予以撤销的行政审批事项原适用依据为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属行政机关行政文件的,该文件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即行废止;文件中需要继续适用的其他内容,有关行政机关可另行制定文件。
  公告予以撤销的行政审批事项原适用依据为地方性法规和自治区人民政府行政规章、行政文件的,由自治区人民政府按照法定职权和程序予以处理。
  四、公告保留实施的行政审批事项涉及收费的,由自治区财政、计划(物价)部门依照国务院有关规定和《自治区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条例》严格审定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审批事项实施机关对收取的费用必须执行收支两条线规定,并接受财政、计划(物价)、审计、行政监察机关的监督和社会监督。
  五、行政机关拒不停止实施公告予以撤销的行政审批事项,或者擅自决定增设行政审批事项,或者未经批准擅自对公告保留实施的审批事项收取费用,以及对收取的费用不执行收支两条线规定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均有权向自治区人民政府检举、控告;经查检举、控告属实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受到检举、控告的行政机关,不得对检举、控告者进行刁难和打击报复。
  特此公告

附件: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属行政机关予以保留、予以撤销、予以下放由州、市、县(市)人民政府、地区行政公署所属行政机关实施的行政审批事项


  关于《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属行政机关予以保留的行政审批事项和予以撤销的行政审批事项方案》及清理工作者有关情况的报告(略)

                           二00一年二月九日

附件:        予以保留的行政审批事项


              (审批事项依据略)

  一、发展计划委员会(共8项)
  (一)审批2项
  1.权限内到海外投资的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合同和章程的审批
  2.权限内大中型基本建设项目建议书、可研报告、初步设计、开工报告的审批
  (二)许可1项
  3.固定资产投资的许可
  (三)审核3项
  4.权限内涉及税收优惠的投资项目进口设备的审核
  5.上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审定的自治区重点建设项目立项及竣工验收申请的审核
  6.权限内申报和安排使用新产品试制费、中间试验费、重大科研项目补助费(科技三项费用)的审核
  (四)备案2项
  7.建设项目招标方案和评标结果的备案
  8.权限内重点专项规划、行业规划、地区规划的备案
  物价局(共3项)
  (一)审批3项
  1.权限内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的审批
  2.申办《收费许可证》的审批
  3.权限内重要商品、重要服务价格的审批
  二、经济贸易委员会(国防科技工业办公室)(共11项)
  (一)审批7项
  1.权限内外商投资项目的审批
  2.成品油(燃料油)经营资格的审批
  3.开采黄金矿产的审批
  4.认定节能和资源综合利用项目(产品)及其技改项目立项的审批
  5.权限内涉及税收优惠的进口设备投资项目和国产设备投资技术改造项目的审批
  6.新技术新产品开发基金的审批
  7.生产民爆器材的技术转让合同、设立民爆器材储存专用仓库、民爆器材买卖合同及销毁炸药的审批
  (二)审批4项
  8.在境外设立带料加工项目的审核
  9.企业申报进出口经营权的审核
  10.新、改、扩建民用爆破器材企业的审核
  11.生产、经营、存储和进出口民用爆破器材的审核
  贸易行业管理办公室(酒类专卖管理局)(共7项)
  (一)审批2项
  1.设立拍卖企业的审批
  2.州、市(地)设立旧机动车交易场所的审批
  (二)许可2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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