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湖南省人大常委会关于按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发布日期:2012年3月31日,实施日期:2012年3月31日)修改湖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55号)
《
湖南省林业条例》于2001年1月8日经湖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1年3月1日起施行。
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01年1月8日
湖南省林业条例
(2001年1月8日湖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以下简称
《森林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
《森林法实施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森林、林木的培育种植、采伐利用和木材流通及森林、林木、林地的经营管理活动,均须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 实行各级人民政府保护和发展森林资源任期目标责任制,其主要内容包括森林覆盖率、活立木蓄积量以及植树造林、限额采伐、林地保护、森林防火、森林病虫害防治和野生动植物保护。
省人民政府应当对民族自治地方和重点林区的林业生产给予重点扶持。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林业工作。基层林业工作站是组织和指导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个人发展林业生产和开展林业社会化服务的基层事业单位,具体负责本辖区内的林业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