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科学研究、技术开发项目中仅从事组织管理和辅助服务的工作人员,不作为科学技术奖的候选人。
第二十条 存在知识产权等方面争议的项目,在争议未解决前,不得推荐参加科学技术奖的评审。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取得有关许可证,且直接关系到人身安全、公共利益的项目,在未获得主管行政机关批准之前,不得推荐参加科学技术奖的评审。
第二十一条 同一项目的技术内容不得在同一年度重复推荐参加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和科学技术进步奖的评审。
第二十二条 推荐科学技术奖候选人,应当征得拟推荐候选人的同意,在规定的时间内向奖励办公室提交具有统一格式的推荐书,并提供完整、真实的证明或者评价材料。
第五章 评审与授奖
第二十三条 科学技术功勋奖每2年评审一次,其他科学技术奖每年评审一次。
第二十四条 被推荐为科学技术奖的候选人及利害关系人,不得作为评审委员会和专业评审组的评审委员参加当年的评审工作。
第二十五条 奖励办公室负责推荐材料的受理工作,并对推荐材料进行形式审查。
对形式审查合格的推荐材料,由奖励办公室按专业提交专业评审组,由专业评审组进行初评。
初评结束后,由奖励办公室汇总专业评审组的初评意见,提交评审委员会进行评审。
第二十六条 国际科学技术合作奖的初评意见应当征询我国有关驻外使馆、领馆或者派出机构的意见。
第二十七条 评审委员会作出认定科学技术成果的结论,并向奖励委员会提出获奖人选、奖励种类以及等级的建议,同时将认定结论向社会公布,征求各方面意见。
第二十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和科学技术进步奖的候选人及其项目持有异议的,可以在认定结论公布之日起30日内向奖励办公室提出;逾期且无正当理由的,不予受理。
第二十九条 提出异议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提交书面异议书,并提供必要的证明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