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省政府所属各部门不再设立科学技术奖。
社会力量设立面向社会的科学技术奖,应在省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办理登记手续。具体办法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社会力量经登记设立的面向社会的科学技术奖,在奖励活动中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第三章 评审机构
第十四条 省政府设立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以下简称奖励委员会),负责科学技术奖评审的宏观管理和指导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聘请有关专家、学者组成科学技术奖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审委员会);
(二)审定评审委员会的认定结论;
(三)为完善科学技术奖励工作提供政策性意见和建议;
(四)研究、解决科学技术奖评审工作中出现的其他重大问题。
科学技术奖励工作办公室(以下简称奖励办公室)负责日常工作。
第十五条 奖励委员会设委员11人,其中包括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以及秘书长各1人。
奖励委员会委员实行聘任制,由省政府聘任,每届任期3年。
第十六条 评审委员会依照本办法的规定,负责科学技术奖的评审工作。
根据评审工作需要,评审委员会可下设若干个专业评审组。各专业评审组负责本专业范围内的科学技术奖初评工作。
第十七条 评审委员会和专业评审组的评审委员及有关工作人员,应当对候选人所完成项目的技术内容及评审情况严格保守秘密。
第四章 推荐
第十八条 科学技术奖候选人由下列单位和个人推荐:
(一)设区的市人民政府;
(二)省政府有关部门;
(三)沈阳军区联勤部司令部;
(四)经国家和省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认定的符合有关资格条件的其他单位和科学技术专家。
前款所列推荐单位推荐的科学技术奖候选人,应当根据有关方面的科学技术专家对其科学技术成果的评审结论和奖励种类、等级的建议确定。
第十九条 推荐单位和个人应当在奖励办公室当年下达的限额范围内推荐科学技术奖候选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