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浙江省控制社会集团购买力暂行办法>等7件规章的决定》(发布日期:2004年6月15日 实施日期:2004年6月15日)废止浙江省人民政府令
(第124号)
《浙江省道路客运安全管理办法》已经省人民政府第47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1年4月1日起施行。
省长 柴松岳
2001年2月20日
浙江省道路客运安全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道路客运的安全管理,预防、减少交通事故,维护道路客运治安秩序,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和国家有关道路客运安全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道路客运经营服务的运输公司、车站等企业、个体运输户(以下统称客运企业)及其从业人员和乘客应当遵守本办法。
城市大型公共汽车(电车)的客运安全管理,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道路客运安全工作的领导,组织协调有关部门整顿道路客运秩序,改善道路客运环境。
第四条 公安机关负责道路交通秩序管理和治安管理,保障道路交通安全和畅通;交通主管部门负责依照国家和本省的交通行业标准、规范和制度,对客运企业的生产安全进行指导和监督。
第五条 交通主管部门设置客运线路和站(点),应当合理规划,方便群众,考虑道路容量和交通安全因素,不妨碍道路畅通。
客运线路和站(点)在设置前,交通主管部门应当征求公安等有关部门的意见。有关部门对客运线路和站(点)设置有异议的,交通主管部门应当与提出意见的部门协商;协商不成的,由同级人民政府协调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