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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人民政府批转市国有资产管理局《广州市国有资产收益收缴管理办法》的通知

广州市人民政府批转市国有资产管理局
 《广州市国有资产收益收缴管理办法》的通知
 (穗府〔2001〕9号)


各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各单位:
  现将市国有资产管理局制定的《广州市国有资产收益收缴管理办法》批转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向市国有资产管理局反映。

                            广州市人民政府
                          二00一年一月十五日
           广州市国有资产收益收缴管理办法
        (市国有资产管理局 2001年1月3日)

  为进一步规范国有资产收益收缴管理工作,支持我市经济建设发展,根据中共广州市委办公厅《关于印发〈广州市国有资产管理、监督和营运体系改革的实施办法〉的通知》(穗办〔2000〕3号)和广州市人民政府《批转市国有资产管理局〈广州市国有资产授权经营公司和授权经营企业集团公司管理办法〉的通知》(穗府〔2000〕22号)的有关精神,制订本办法。
  一、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国有资产授权经营公司、授权经营企业集团公司(以下称国有资产授权经营机构)和其他占有使用国有资产的企业。
  二、收缴项目及比例。
  (一)国家所有者权益转让收益按30%收缴,项目包括:
  1.国有产权转让净收入。
  2.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家股或国有法人股股权转让(包括配股权转让)净收入。
  3.有限责任公司国家(或国有法人)出资部分转让的净收入。
  (二)税后利润按20%比例收缴,项目包括:
  1.国有资产授权经营机构中国有股权应得的税后利润。
  2.股份有限公司的国有法人股分得的股利。
  3.其企业因占有使用国有资产而产生的税后利润。
  (三)股份有限公司的国家股分得的股利按100%收缴。
  (四)其他未授权经营的国有独资企业整体产权转让的净收入按100%收缴。
  (五)对政府特定国有产(股)权转让收入,按政府的规定收缴。
  三、国有资产收益的计算及上缴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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