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以改革为动力,加快农村城市化进程
19.依法下放管理权限,加快中心镇建设。选择和确定若干个具有区位优势、产业优势、规模优势的镇,作为加快城市化进程的中心镇,授予区(县级市)一级的经济管理权限,在用地指标分配、基础设施项目安排等方面给予支持,发挥农村城市化的示范带头作用。市桥、新华、荔城、街口、新塘、大石、南沙等卫星城镇和其他中心镇,要按照中心城区的标准,实施严格规范的城市化管理。
20.改革户籍制度。按照“控制总量,优化结构”的人口政策,放宽“农转非”的适用范围和准入条件,落实征地“农转非”有关政策,使农村人口相对向城镇聚集。对于在小城镇有固定住房、稳定生活来源的农民,在自愿的原则下,可按省的户籍政策申请办理城镇户口。城乡结合部特别是“城中村”中,被征用土地后,因各种原因没有办理“农转非”户籍的农民,全部转为城市居民。城市规划发展区内耕地被征用后,人均耕地不足66平方米的村的农业人口逐步成建制转为城市户口,按城市人口进行管理。
21.积极稳妥推进“城中村”改制和旧村改造。对中心城区内完全或基本被城区所包围的行政村,逐步撤销村委会,建立居委会,村民成建制转为城市居民,村集体经济组织转制为股份制公司。户籍、治安、教育、计生、环卫、市政建设等纳入城市的统一管理。村原有集体土地按《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章第
二条的有关规定,一次性自动转为城市市区土地,性质为国家所有,其土地使用权归属原则上不变,并按历史用地办理国有土地使用登记手续,合法建筑核发国有土地的房地产证;如该土地房产进入市场,则需补交国有土地出让金。因建设开发需要征用这些土地的,按市政府制订的土地征用补偿办法对原土地使用者给予补偿。有关区要遵照“先行试点,积极稳妥,逐步升温,不出乱子”的原则,分别选择若干条行政村先行试点,在试点取得经验的基础上,再逐步铺开。对“城中村”的旧村改造,各有关区要因地制宜、采取多种形式有计划、分步骤积极实施。“城中村”改制和旧村改造要列为“中变”、“大变”的具体任务,逐步把中心城区“城中村”改造成为文明社区,纳入城市一体化管理轨道。要结合我市基本实现现代化的目标同步推进,抓紧抓好。
22.逐步建立和完善农村和小城镇失业、养老社会保险制度。今后,凡征用农村土地,按“农转非”实际人数和缴交标准,从土地补偿金中首先交缴农村和小城镇失业、养老社会保险金,以保障征地后农民的生活出路。具体实施方案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研究制订,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