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提高村镇的建筑和景观设计水平。村镇建设要按照“山水城市”的总体构想,糅合现代建筑风格和岭南传统建筑艺术,体现地方特色。坚持贯彻“适用、安全、经济、美观”的原则,面向社会广泛征集农村村民住宅设计方案并编印成册,指导农村村民住宅的建设。
9.实行规划、建设、管理目标责任制。小城镇、村庄总体规划一经批准不得随意更改,在执行中确需调整的,必须按严格的审批程序进行。实行控制性详细规划法定化制度和“一书两证”(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制度,保证村镇建设严格按规划实施。各区、县级市要逐步推行村镇规划实施目标责任制度,区(县级市)与镇(街道),镇(街道)与村签定年度目标责任状,对村镇规划实施的目标、要求以及建设用地管理、建筑工程管理、违法用地和违法建设查处等作出明确的规定,并将完成情况列入各级领导班子的年度考核内容。
三、依法加强管理,推动村镇建设健康发展
10.制定和完善村镇规划、建设和管理各项法规规章。根据我市村镇建设和农村城市化进程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以国家法律、法规为指导,制定颁布《广州市村镇建设管理规定》、《广州市村庄规划管理规定》、《广州市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用地管理规定》、《广州市农村房地产权登记规定》,规范我市村镇规划、建设和管理的运作,确保村镇建设健康发展。各级城乡规划、建设和管理机构要加大村镇建设管理执法力度,提高依法管理城市的水平。
11.依法建立有利于小城镇经济发展的土地使用制度。在稳定农村土地集体所有制、家庭承包经营政策的基础上,在不改变土地用途的前提下,允许土地使用权进行合法流转,并依法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手续。小城镇发展乡镇企业和进行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建设,经依法批准,可以使用集体土地。小城镇内的单位和个人也可以以土地使用权入股、联营等形式共同兴办企业。
12.加强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管理。农民集体所有的建设用地要根据国家
土地管理法和省的实施办法,依法取得建设用地指标。未经依法批准的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所有权不得出让、转让或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
13.规范农民住宅建设管理。2000年12月底停止原有《农民宅基地证》的使用,实施新的《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用地批准书》制度,每户宅基地面积使用最高限额不超过80平方米。城市规划发展区内村镇新建农民住宅,一律由村镇统一规划建设农民公寓,不再“一户一地”批地建设,不再发放《农民宅基地证》。对农村房地产实行依法核准登记,用地面积超过政府核准的,经处罚后要区别不同情况予以登记,违章部分在土地登记卡和土地证书内予以注明。以后统一建房或现有房屋拆迁、改建、翻建或政府依法实施规划重建时,按政府规定的用地面积标准重新确定使用权,超出部分折股进入集体经济统一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