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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村镇建设管理规定

  第二十六条 镇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保持村镇饮用水源,加强供水管理,水质应达到国家规定的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有条件的地方可以集中供水。
  第二十七条 镇人民政府和村民委员会应当加强村镇容貌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不得随意抛撒杂物和倾倒粪便、污水。
  (二)自设容器盛装生活垃圾,并按当地规定的时间,地点、方式清除。
  (三)建筑材料、余泥渣土、柴草及其他杂物应在指定的地点堆放,不得乱堆乱放。
  (四)临街房屋的阳台护栏上不得县挂杂物,杂物摆放高度不得超过阳台护栏高度。
  (五)设置围墙的,应采用绿篱、花坛、栅栏等通透形式。
  (六)按要求在房前屋后,街道两侧及公共场地种植花草树木,美化环境。不得损坏公共绿地和擅自砍伐树木。
  (七)维护村镇道路,爱护公共设施。不得侵占、损坏和擅自拆除军事、防汛、邮电、通信、电力、供水、排水、园林绿化、环境卫生、铁路、输油(气)管道、道路等设施。
  市建成区范围内和建制镇的镇区范围内,不得放养禽畜。
  第二十八条 建筑物阳台、外走廊上设置防盗网的、不得超出外墙。
  窗户的防盗网应当安装在窗户内侧,并设置供人员安全疏散的活动口。
  第二十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在村镇的街道、广场、市场、车站等公共场所,修建临时建筑物、构筑物和其它设施。
  第三十条 新建、改建、扩建建设工程,必须遵守环境保护的有关法律、法规,做好环境污染的防治。
  第三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和损坏村镇内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认定的文物古迹、古树名木、风景名胜。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二条 无证、挂靠或者超越资质等级进行设计和施工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处理。
  违反施工图审查管理规定的,由市、区、县级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任其补办手续,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规定对建设单位或者个人进行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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