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广州市村镇建设管理规定

  第十七条 市、区、县级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镇人民政府不得超越权限和违反法定程序审批建设工程。超越权限和违反法定程序审批的,其批准文件无效。
  第十八条 市、区、县级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竣工备案资料的存档和保管。

第三章 村镇设施配套与维护

  第十九条 村镇新区建设和旧区改建时,必须统筹配套建设相应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
  市城市建设规划用地控制范围内村镇的市政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的配套,应当按照城市市政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的标准进行建设。
  第二十条 镇人民政府每年应在本级财政中安排一定资金,用于村镇基础设施、公共设施的建设和维护。
  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应当在集体收入中安排一定资金,用于本村的基础设施,公共设施的建设和维护。
  第二十一条 村、镇转为行政街道后,原有的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由区人民政府管理。
  第二十二条 镇人民政府、村民委员会可以根据“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鼓励有关单位、个人投资建设和改造道路、园林绿化、供气、供水、排水、生活垃圾收运、公共厕所等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
  第二十三条 新村开发和旧村改造时,应当配套建设公共厕所、生活垃圾转运站、果皮箱等环境卫生设施,所需经费纳入建设项目总投资。
  第二十四条 新建和改造的村镇公共厕所,应当符合国家二类水冲式标准,公共厕所和单位、个人新建独立房屋的厕所,必须建有三格化粪池。
  第二十五条 村镇的绿化、道路、厕所等公共设施和环境的维护与保洁,生活垃圾的收集和运输,公共水域的保洁,由村镇的行政管理部门组织专业队伍或者委托有资质的专业服务公司负责。
  村镇集贸市场、车站、码头、停车场、饮食、娱乐场所的环境卫生保洁工作,由其业主或者经营单位负责。
  村镇的生活垃圾应当运送到市或者区、县级市的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指定的处理场所进行集中处理。


第 [1] [2] [3] [4] [5] 页 共[6]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