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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村镇建设管理规定

广州市人民政府令
 (第1号)


  《广州市村镇建设管理规定》已经2000年12月18日市政府第11届68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2001年3月1日起施行。

                             市长 林树森
                          二00一年一月十一日
             广州市村镇建设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本市村镇的建设和管理,改善村镇生产和生活环境,促进农村经济和社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建制镇辖区范围内的房屋设计、施工,市政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的配套、建设与维护,以及相应的管理活动,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规定的组织实施。
  区、县级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某职责范围内负责本辖区的村镇建设管理工作。
  镇人民政府在其职责范围内负责辖区内村镇建设管理、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的配套与维护工作。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村镇建设管理工作。

第二章 设计与施工管理

  第五条 村镇各项建设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村镇规划,依法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土地使用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第六条 2层以上(含2层)和跨度超过6米的单层房屋建筑,独立烟囱、水塔、水池等构筑物,由村、镇统筹安排建设的道路、桥梁、给排水、环境卫生等基础设施的新建、扩建、改建、建设单位和个人必须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设计,或者直接采用市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已发布的通用设计图纸、标准设计图纸。
  前款以外的建设工程,可以由具有工程结构专业技术员职称以上的人员,按照建设工程设计规范和标准进行设计,或者直接采用市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已发布的通用设计图纸、标准设计图纸。
  第七条 建设工程的设计必须符合国家和地方的建筑标准、设计规范,符合消防、环境保护、防雷、抗震设访、环境卫生、卫生防疫、劳动保护等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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