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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清理整顿经济鉴证类社会中介机构领导小组关于全区经济鉴证类社会中介机构与政府部门全面实行脱钩改制意见的通知

  (6)名称符合本通知规定的要求;
  (7)固定的办公经营场所和从事合伙经营的必要条件;
  (8)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2.设立有限责任制中介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5名以上出资发起人,出资发起人必须是职龄内具有专业执业资格的人员,执业满3年,且无不良记录;
  (2)10名以上职龄内专业工作人员,且结构合理;
  (3)有书面出资人协议及出资人共同制定的章程;
  (4)出资人实际出资总额为人民币30万元以上;
  (5)名称符合本通知规定的要求,建立有符合有限责任制要求的组织机构;
  (6)有固定的办公经营场所和必要的经营条件;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3.贫困地区设立有限责任制中介机构的条件:
  考虑到地区经济差别和经济发展的需要,对县(含县级市)及固原地区设立有限责任制中介机构,其人员和注册资本的设置条件适当放宽,具体条件如下:
  (1)2名以上出资发起人,出资发起人必须是职龄内的具有专业执业资格的人员,执业满3年,且无不良记录;
  (2)3名以上具有专业执业资格人员;
  (3)5名以上职龄内专业工作人员,且结构合理;
  (4)注册资本人民币10万元以上。
  (三)中介机构合伙人或出资发起人的条件:
  1.必须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公民;
  2.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专业执业资格的有效证书,有3年以上在中介机构从事业务的经验和良好的职业道德记录;
  3.不在其他单位从事获取工资等劳动报酬的工作;
  4.年龄在国家规定的职龄内;
  5.审批机关规定的其他条件。
  职龄内是指:男性年龄不超过60周岁,女性年龄不超过55周岁;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资格的人员,身体健康,年龄可适当放宽,但男性年龄不超过65周岁,女性年龄不超过60周岁。
  五、脱钩改制的期限和实施步骤
  (一)脱钩改制的期限:中介机构的改制工作应与脱钩工作同步进行。所有挂靠单位应按照自治区清理整顿经济鉴证类社会中介机构领导小组《关于印发〈清理整顿经济鉴证类社会中介机构工作方案〉的通知》要求与中介机构如期完成脱钩改制,最迟不得超过2000年10月31日。行业主管部门应统一将行业的脱钩改制情况报自治区清理整顿经济鉴证类社会中介机构领导小组办公室,并由其负责组织验收。验收不合格又不能在规定期限内补正的或逾期未完成脱钩改制工作的中介机构,一律停止执业或注销其执业资格,登记机关、行业主管部门应分别吊销其法人营业执照、执业资格证书。
  (二)脱钩改制的实施步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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