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按有关规定完成脱钩改制或没有挂靠单位的中介机构不包括在内,但应按本通知精神严格进行规范。
三、脱钧的内容
挂靠单位必须与以本单位名义发起兴办或挂靠本单位的中介机构,在人事、财务(包括资金、实物,财产权利等)、业务或职能、名称等方面进行彻底脱钩。
(一)人事脱钩:中介机构的从业人员由挂靠单位的行政或事业编制人员,变为社会专业服务行业从业者,其人事档案转由所在地县以上(含县)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所属的人才流动服务机构或自治区人民政府人事行政部门认可的有关机构管理。
(二)财务脱钩:挂靠单位不再是中介机构的投资者,不再享有所有者权益,也不得以任何形式从中介机构谋取不正当经济利益。
(三)业务或职能脱钩:中介机构不再是挂靠单位的所属机构,与挂靠单位不再有隶属关系;不再承担属于挂靠单位的任何行政职能;政府部门不得为中介机构招揽、指定业务或干预中介机构执业。
(四)名称脱钩:中介机构与挂靠单位脱钩后,其名称不再冠有挂靠单位的名称字样或痕迹,未经批准不得冠有“中华”,“全国”、“中国”等字样,也不得仅以行政区域或地名、资格或职能作为其名称。
四、改制的组织形式和设立条件
(一)改制的组织形式,中介机构的改制,要按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组织形式,由具有专业执业资格的人员投资发起设立,具体组织形式是:
1.合伙制:由2名以上具有专业执业资格的人员合伙发起设立(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合伙人按照协议约定或法律规定,以各自的财产承担法律责任,对中介机构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2.有限责任制:由5名以上具有专业执业资格的人员共同出资发起设立(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出资人以其出资额为限承担法律责任,中介机构以其全部资产对中介机构债务承担责任。
(二)设立条件
1.设立合伙制中介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2名以上合伙人,合伙人必须是职龄内的具有专业执业资格的人员,执业满3年,且无不良记录;
(2)3名以上职龄内具有专业执业资格人员;
(3)8名以上职龄内专业工作人员,且结构合理;
(4)有书面合伙协议及合伙人共同制定的章程;
(5)合伙人实际出资总额为人民币10万元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