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清理整顿经济鉴证类
社会中介机构领导小组关于全区经济鉴证类社会中介机构
与政府部门全面实行脱钩改制意见的通知
(宁政办发〔2000〕158号 2000年9月29日)
固原行署,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自治区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自治区清理整顿经济鉴证类社会中介机构领导小组《关于全区经济鉴证类社会中介机构与政府部门全面实行脱钩改制的意见》,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关于全区经济鉴证类社会中介机构与
政府部门全面实行脱钩改制的意见
(自治区清理整顿经济鉴证类社会
中介机构领导小组 2000年8月29日)
为贯彻落实国办发〔2000〕51号通知精神,确保全区经济鉴证类社会中介机构(以下简称“中介机构”)与政府部门脱钩和改制任务的完成,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国办发〔1999〕92号、宁政办发〔2000〕14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现就全区中介机构脱钩改制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脱钩改制的目标
脱钩改制工作的目标,是建立、健全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的中介机构管理体制和符合市场规则要求的自律性运行机制;促进中介机构独立、客观,公正地执业,使中介机构真正成为自主经营、自担风险、自我约束、自我发展、平等竞争的经济组织。
二、脱钩改制的范围
脱钩改制的范围是:所有挂靠政府部门及其下属单位(以下简称“挂靠单位”)的经济鉴证类社会中介机构。
经济鉴证类社会中介机构是指;利用专业知识和专门技能对经济组织或经营者的经济活动及有关资料进行鉴证,发表具有证明效力的意见,实行有偿服务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的机构或组织;利用专业知识和专门技能接受政府部门、司法机关的委托,出具鉴证报告或发表专业技术性意见,实行有偿服务,并承担法律责任的机构或组织;利用专业知识和专业技能为经济组织或经营者代理委托事项,出具证明材料,实行有偿服务并承担相应法律或其他责任的机构或组织。
已实现自收自支的国资律师事务所,应按本通知的规定进行脱钩改制,未实现自收自支,仍依靠财政补贴的国资律师事务所暂不进行脱钩改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