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一定要坚持“属地管理”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实行分级负责、归口调处的制度,把责任落实到部门,落实到单位,落实到人。决不允许推诿扯皮,把本部门、本单位矛盾推向社会,把应该本级解决的问题推给上级。地方各级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及其办公室尤其是县、乡两级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及其办公室,要组织、协调辖区内的机关、团体、学校、企事业单位,共同开展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各有关部门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调动全社会的力量,共同开展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主动积极相互配合,共同解决问题”要结合本地区、本部门的实际,既有明确分工,又要齐抓共管,针对存在的主要问题,什么问题突出,就解决什么问题。
按照中央有关规定,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的部门分工如下:国有企业职工下岗和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企业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发放问题,由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牵头负责,有关部门协助配合;国有企业改革中出现的问题,按部门分工牵头负责;农民负担过重和“三乱”问题,由农业部门牵头,纪检、监察、财政、计划(物价)、法制等部门共同负责;企业(包括乡镇企业)“三乱”问题,由经贸部门牵头负责;因社会集资、企业债券不能正常兑付和金融诈骗引发的矛盾,由政府协调政法、计划、财政、金融等部门共同负责;因金融债券、存储款等不能正常兑付而引发的矛盾,由有关金融部门牵头,计划、财政等部门共同负责;土地、山林、草场等边界纠纷,由民政部门牵头,国土资源、林业等部门共同负责;学校问题,凡因学校或教育系统内部因素引发的矛盾纠纷,由教育部门牵头负责;因学校或教育系统以外因素引发的矛盾纠纷,由地方政府或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牵头,教育及有关政府主管部门共同负责;因宗教、民族问题引发的矛盾,由统战部门牵头,民族、宗教等部门共同负责;因房地产交易及住房拆迁、建筑施工等城市建设工作引发的问题,由建设部门牵头负责;婚姻、家庭、邻里等民间矛盾纠纷的排查调处工作,以司法行政部门为主,公安、民政、法院和妇联等部门各负其责。
四、加强督查,责任到人,确保矛盾纠纷排查调处的各项工作措施落实到位
全区各级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及其办公室要采取有力措施,制定工作计划,加强对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的督促检查。督促检查工作要一级抓一级,责任到人。对排查出来的重大矛盾纠纷,应由本级解决的,要挂牌督办,限期解决;本级解决不了的,要及时上报。对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协调会议决议的落实情况,特别是化解工作过程及其效果,要进行检查并写出专门报告。对下一级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上报的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协调会议记录,要建立档案,密切关注落实情况,必要时要进行实地考核。要严格执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领导责任制和一票否决权制,建立健全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机制,特别是要把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开展情况和实际效果纳入半年、年终对领导责任制和目标管理责任和考核。考核结果要与责任人的政绩、晋职晋级、奖惩等紧密挂钩。对工作得力、成绩显著的,要记录在案,形成专门报告,在报送党政主要领导的同时,送交组织、人事部门作为考察干部的重要材料;对因工作不力或隐瞒情况,酿成重大治安问题或群体性事件,造成严重后果的,要坚决行使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一票否决权,对有关领导要追究责任,严肃处理。
自治区综治委适时对全区开展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进展情况进行重点检查,以确保此项工作落到实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