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关服务中心执行事业单位的财务管理制度。要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办法和成本核算制度,严格收入和支出管理。机关在授权机关服务中心管理、使用资产的同时,应当加强对其资产运营和财务工作的监督。
(五)转换机关服务中心管理机制
机关服务中心要积极探索用人、用工制度改革,根据实际需要,合理设置岗位并选配人员,完善内部管理人员聘任制和全员劳动合同制;要根据国家和自治区的有关规定,建立健全机关后勤职工养老、医疗、失业等社会保障制度。
暂由自治区财政拨付人员经费的机关服务中心执行事业单位的工资制度。先期改革的机关服务中心,可实行事业单位企业化管理,可借鉴先进企业的管理模式,积极实践更加灵活的分配方式,逐步建立有效的激励机制和约束机制。
(六)打破部门界限,推动服务联合
深化机关后勤体制改革,必须打破部门界限,改革“小而全”的后勤保障体制。要强化对机关后勤建设的宏观调控,充分利用现有资源,避免重复建设,要扶优汰劣,扶持一些机关服务中心的优势服务项目,实行优势互补;在物业管理、汽车营运和维修、接待、餐饮、印刷、幼教、医疗等后勤服务行业中,积极探索多种形式的联系,走产业化、专业化、集约化的道路,逐步与国家第三产业的发展接轨,捉高后勤保障水平和市场竞争能力。
三、组织实施
(一)机关后勤体制改革以实现机关后勤服务的市场化、社会化为终极目标,区别不同情况分步实施。现阶段,结合自治区党政机构改革,先规范各部门机关服务中心的机构设置力编制、经费核定,同时,推动部分具备条件的机关服务中心开始向市场化、社会化的方向迈进。
1.积极推动部分服务设施比较完备、已经具有一定创收能力的机关服务中心进行改革,促其尽快成为独立的事业单位法人。凡实施改革的机关服务中心,原核定的后勤服务事业编制(含重组部门合并计算的后勤服务事业编制、按规定接收不再保留部门后勤服务人员所占编制)重新予以确认,不再核减,经费形式改为差额补贴。自2001年1月1日起,自治区财政厅分三年按编制核减其人员经费,三年后实行自收自支。在核减经费的同时,机关服务中心与机关建立结算关系。
2.对暂不具备创收条件、仍需财政拨付人员经费的机关服务中心,按此次“三定”规定核定其主管部门行政编制(含派驻纪检监察人员编制)的13%重新核定后勤服务事业编制。其中,部门管理机构、新组建部门、在同一地点办公的部门,以及虽单独在一地点办公但后勤服务人员偏少的部门,在与主管部门或其他部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应尽量采取联合组建机关服务中心的做法。独立设置的机关服务中心,其人员的日常管理由所在机关负责,联合组建的机关服务中心委托一个部门负责。此类机关服务中心也要健全规章制度、尽快与机关建立成本核算机制。
3.自治区党政机构改革前,个别已与其它事业单位联合组建了综合性后勤服务机构,以及机关后勤服务工作已交由所属事业单位承担的部门,不再分设或新设单独的机关服务中心,其编制、经费形式等的调整变动,由自治区编办依照上述精神与有关部门研究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