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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小城镇建设加速我区城镇化进程的实施意见

  (三)自治区有关部门要加大对小城镇建设的投资力度。小城镇基础设施建设与自治区有关部门的对口项目,如供水、过境公路、市场、电力电讯等要继续安排并加大专项补助资金。
  (四)继续加大对小城镇基础设施建设的扶持力度。自治区计划部门会同建设部门要安排好小城镇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在现有的基础上每年安排的建设投资应逐年增加,并列入基本建设计划,长期扶持。自治区财政安排的农村小城镇建设专项资金要重点用于帮助试点小城镇解决供水、排水、道路等基础设施建设问题,并根据目前全区县城基础设施普遍薄弱,欠账多、启动困难的现状,安排一定数额的专项奖励资金,以奖代补,拉动小城镇基础设施建设加快发展。自治区每年列出专款用于小城镇过境公路的绿化补助,要搞好义务植树,突出搞好小城镇的绿化美化。各地、市、县(区)也要加大对小城镇建设的投入,应在每年财政的预算中安排一定数额的小城镇建设资金,专项用于小城镇的基础、公用设施建设。
  五、切实解决小城镇建设管理的问题
  各级建设主管部门要切实履行管理职责。地、市、县(区)建设管理部门要设立村镇规划建设管理科(室),一类乡镇可设乡镇建设办公室,二、三类乡镇可配备专职的乡镇建设助理员。要加强镇政府对小城镇建设的管理、协调和服务功能。镇政府要集中精力管理公共行政和公益性事业。要结合机构改革,选调一批政治素质高、年富力强、懂经济、会管理的同志,充实到小城镇的领导岗位。
  六、认真组织和切实抓好小城镇建设试点
  要运用典型引路、综合示范手段,按照不同区域的发展目标,确定小城镇建设的不同标准,重点支持区位优势和发展潜力比较明显的小城镇加快发展,建设一批能体现农业现代化水平、宽裕型小康和南部山区特点的新型小城镇样板,以此来带动农村的全面进步和发展。今后几年要重点抓好县城和已有一定基础条件、并被列为地、市、县(区)试点的20个农村小城镇的建设。
  各地、市、县(区)近几年内要集中力量抓好一、二个小城镇建设试点。县(市、区)乡镇领导要把规划、建设、管理小城镇作为重要职责,列入目标责任制,常抓不懈,逐年进行考核。各级小城镇建设领导班子要保持相对稳定,以利于小城镇建设事业健康稳步发展。地、市、县(区)各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协调有关小城镇的建设项目。各部门在乡镇进行的改革试点项目,要集中放在试点小城镇,统筹兼顾,综合示范,共同扶持试点小城镇建设,为全面推进小城镇发展探索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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