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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小城镇建设加速我区城镇化进程的实施意见

  (一)农民进镇落户不受农转非指标计划限制,凡在城镇有固定住所、稳定的非农职业或稳定的生活来源的人员,均可按本人意愿转为城镇户口,并在子女入托、上学、参军、就业、社会保障等方面与原城镇居民同等对待。各地区、各部门不得收取城镇增容费或其他类似费用。
  (二)对进镇落户的农民,可根据本人意愿保留其承包土地的经营权,也允许依法有偿转让。
  (三)各地要结合实际,制定政策,鼓励农民进入小城镇经商办企业,发展二、三产业。凡进镇经商办企业的,一切手续从简。
  三、深化小城镇土地使用制度改革,依法保障小城镇建设用地
  (一)自治区下达建设用地计划,要在保证国家和自治区重点建设的前提下,优先安排小城镇建设发展用地指标。鼓励国有企业、私营企业收购破产乡镇企业或进行股份制改造,其土地使用权可以依法实行征用。允许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以土地使用权入股、联营等形式与其他单位、个人共同兴办企业。
  (二)小城镇建设用地,除国家规定可以划拨的以外,一律实行有偿使用。地、市、县(区)通过利用闲置土地、盘活存量土地收取的土地有偿使用费,可用于小城镇基础设施建设。兴办乡镇企业和村镇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建设,经依法批准可以使用农民集体所有土地。
  (三)发展小城镇必须做到节约用地和保护耕地,要科学确定小城镇建设用地规模,合理布局各业用地。鼓励旧城改造和盘活存量土地。因实施村镇规划,允许不同集体经济组织之间进行土地交换,并依法签订互换合同和进行土地变更登记。对以迁村并点和土地整理等方式进行小城镇建设的,可在建设用地规划中予以适当支持。严格限制分散建房的宅基地审批。
  (四)继续发展合作建房、集资建房,允许单位及集体、私营、个体企业参与小城镇住宅的开发建设。利用存量土地建设住宅,各有关部门要从快办理审批手续。
  四,加快小城镇投融资体制改革,加大对小城镇建设投资力度
  (一)按照市场经济运行规则引入竞争机制。坚持“谁投资、谁所有、谁受益”的原则,对小城镇基础设施建设的投资及经营管理,实行统一规划,全方位推向市场。在统一规划下,鼓励和引导企事业单位、个人采取各种投资形式,开发小城镇供水、排水、道路、桥梁、供热等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建设。由物价和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核准投资和经营成本,合理确定价格和服务收费标准。通过转让股份、租赁承包、拍卖等多种形式,广泛吸引社会资金参与小城镇建设,滚动发展,形成良性循环。
  (二)对小城镇建设实行统一开发,并确保其收益主要用于基础设施建设。城镇国有存量土地有偿使用费,除按国家规定上缴的部分外,全部用于小城镇基础设施建设。自治区农业银行、建设银行等金融信贷机构每年应安排一定规模的中、长期贷款,支持小城镇基础设施、公用服务设施和住宅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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