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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小城镇建设加速我区城镇化进程的实施意见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小城镇建设
 加速我区城镇化进程的实施意见
 (宁政发〔2000〕84号 2000年9月4日)


固原行署,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自治区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加快小城镇建设,加速城镇化进程,是促进我区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的一项重要举措,对于调整和优化农村经济结构,吸纳农村剩余劳动力,增加农民收入,全面提高广大农民物质文化生活水平,实现农村现代化,有着极其重要的作用。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我区的小城镇建设取得了长足的发展,但从总体上看还存在着起点较低、规模偏小、聚集能力较弱、发展速度慢等问题,已制约着我区的经济发展。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促进小城镇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的精神,实施好西部大开发战略,进一步加快小城镇(含县城镇、建制镇、一般乡镇及国营农牧场场部)建设,加速全区的城镇化进程,促进城乡经济协调发展和社会全面进步,特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加快制定小城镇建设规划,努力塑造各具特色的小城镇
  各地、市、县(区)要抓紧制定城镇体系规划,搞好城镇布局,明确小城镇建设的重点,并在此基础上做好小城镇总体规划、建设规划的修编和制定控制性详细规划。城镇规划应当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衔接,村庄、集镇规划中建设用地规模不得超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用地规模。要根据经济发展规划,重点完善小城镇产业发展规划。规划要立足高起点、超前性、科学性、创造性,注重城镇主导产业和特色经济的培育。自治区有关部门指导各地小城镇各项规划的编制工作,加强与大中城市及中心村发展的协调配套,防止和克服小城镇建设的盲目性和随意性。要认真研究小城镇的特点,突出民族风貌特色,规划好工业主导型、交通枢纽型、商贸流通型、旅游开发型等不同类型的小城镇,突出抓好小城镇的绿化、美化等环境规划和小城镇的建筑设计,增强精品意识,创建特色城镇。
  经依法批准的小城镇规划是小城镇建设的法律依据,必须严格执行。各级各类机关、企事业单位及个人,都必须严格按照规划进行建设。各级领导要带头维护规划的严肃性和连续性。规划确需调整的,必须按法定程序办理,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无权随意变动。
  二、推进小城镇户籍制度改革,鼓励农民进镇经商办企业和发展非农产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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