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自治区属国有企业
改革需要明确的有关问题的通知
(宁政发〔2000〕83号 2000年9月28日)
固原行署,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自治区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近年来,我区从实际出发,先后制定了一系列加快国有企业改革、放开搞活中小企业的政策规定,对指导全区国有企业改革发挥了重要作用。为了进一步加快和规范自治区属国有企业改革,确保3年改革与脱困目标的实现,现就区属国有企业改革的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关于股份合作制改革中国有资产剥离、扣除及国有职工身份置换标准问题
(一)改制企业的职工住房、学校、医院可以作为非经营性资产予以剥离。
(二)改制企业拖欠职工的工资、欠交职工的养老保险金和失业保险金、离退休职工的医疗费、伤残人员的生活费及医疗费、抚恤人员的抚恤金及医疗费可以从国有资产中扣除。离退休人员医疗费扣除标准为:离休人员每人每年不超过1500元,退休人员每人每年不超过1000元,扣除10年。伤残人员的生活费及医疗费,抚恤人员的抚恤金及医疗费按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扣除。
(三)改制企业国有职工身份置换的补偿标准;按每人不超过企业所在地上年职工平均工资的3倍扣除,根据每个职工的工龄、岗位、贡献予以补偿,具体比例由企业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