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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自治区属国有企业改革需要明确的有关问题的通知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自治区属国有企业
 改革需要明确的有关问题的通知
 (宁政发〔2000〕83号 2000年9月28日)


固原行署,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自治区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近年来,我区从实际出发,先后制定了一系列加快国有企业改革、放开搞活中小企业的政策规定,对指导全区国有企业改革发挥了重要作用。为了进一步加快和规范自治区属国有企业改革,确保3年改革与脱困目标的实现,现就区属国有企业改革的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关于股份合作制改革中国有资产剥离、扣除及国有职工身份置换标准问题
  (一)改制企业的职工住房、学校、医院可以作为非经营性资产予以剥离。
  (二)改制企业拖欠职工的工资、欠交职工的养老保险金和失业保险金、离退休职工的医疗费、伤残人员的生活费及医疗费、抚恤人员的抚恤金及医疗费可以从国有资产中扣除。离退休人员医疗费扣除标准为:离休人员每人每年不超过1500元,退休人员每人每年不超过1000元,扣除10年。伤残人员的生活费及医疗费,抚恤人员的抚恤金及医疗费按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扣除。
  (三)改制企业国有职工身份置换的补偿标准;按每人不超过企业所在地上年职工平均工资的3倍扣除,根据每个职工的工龄、岗位、贡献予以补偿,具体比例由企业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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