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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宁夏回族自治区委员会关于加强新时期人民政协工作的意见

  三、努力为人民政协履行职能创造条件
  坚持政协领导参加有关重要会议制度。不是党委常委的政协主席或党组书记,可列席同级党委常委会议和其他有关重要会议;政府全体会议、有关常务会议和其他重要会议,可邀请政协领导或政协办公厅(室)、有关专门委员会负责人列席。
  坚持重要情况通报制度。各级政府一般应每半年向政协通报一次工作情况,就全局工作和政协委员普遍关心的重要问题,征求意见;对本地区政治、经济和社会生活中的重大事件,应及时向政协通报,并主动征求和听取委员的意见和建议。坚持由党委秘书长牵头的人大、政府、政协秘书长、办公厅主任联系会议制度,及时互通情况,加强联系,商讨问题,协调工作。
  重视加强政协组织建设。各级党委要根据人民政协工作发展的需要,结合本地实际情况,掌握好党内外比例,配齐政协领导班子。要注意选拔热爱和善于做统战政协工作、经验较为丰富、有组织协调能力的同志担任政协专门委员会主任、副主任;政协专门委员会领导成员中,应选配一定比例的党外人士。各级编委要按照“精简、统一、效能”的原则,从工作需要出发,合理确定各级政协机关的领导职数、机构设置和人员编制,政协主席、副主席的编制单列。市、县(区)政协专门委员会应加强同委员的联系,以保证委员经常性活动的开展。要加强对政协机关干部的培养和使用,把政协机关干部纳入党政干部交流计划,进行合理流动,以增强政协机关的活力。
  保障政协委员的工作条件。由党政部门转任政协专门委员会主任的政协常委,其政治待遇和生活待遇应保持不变,行政关系所在单位要切实给予保障。政协委员所在单位应支持委员参加政协组织的各项活动,从时间、经费、交通等方面为委员履行职责提供便利条件。
  各级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依法对有犯罪嫌疑的政协委员采取刑事拘留、逮捕等强制措施前,应向该委员所在的政协党组通报情况,情况紧急的,可同时或事后及时通报。
  努力为政协开展工作提供经费保证。政协委员视察、调研活动等所必需的经费要列入同级财政预算,政协召开全委会、常委会所需经费应给予保证。要尽力解决好各级政协机关的办公用房、办公设施等,努力为政协机关开展工作创造良好条件。
  四、各级政协要充分发挥优势,努力开创工作新局面
  各级政协要自觉地接受同级党委领导,组织委员紧密围绕党的中心工作,积极履行职能,选准角度,发挥优势,以高度的政治责任感和使命感,通过各种形式和渠道,认真收集和反映社情民意,不断提高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参政议政的质量和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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