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级党委、政府要结合实际不断充实和完善各项配套措施,积极支持政协推进履行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参政议政职能的规范化、制度化。
政治协商是各级政协对本地区大政方针以及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生活中的重要问题在党委、政府决策之前进行协商和就决策执行过程中的重要问题进行协商。协商的主要内容包括: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和改革开放中的重要方针政策及重要部署,政府工作报告,财政预算和决算,经济与社会发展规划,社会政治生活和民主法制建设中的重大事项,重要的地方性法规草案,重要的人事安排,人民群众普遍关心的热点问题以及其他需要协商的重要问题。各级党委、政府要把政治协商列入决策程序,特别是重大问题的决策和实施,要同政协充分协商,征求意见,切实做到协商于决策之前;协商内容应提前通知。
实行以协商讨论和批评建议为主要形式的民主监督,是人民政协的一项重要职能。监督的主要内容包括;国家
宪法、法律和法规的实施情况,重大方针政策的贯彻执行情况,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及财政预算执行情况,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履行职责、遵守法纪、为政清廉等情况。以政协名义报送的建议案、提案、社情民意反映和专题调研报告等,各级党政领导和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认真阅批,及时处理,进入督办程序,并向政协反馈。各级政府要认真落实《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认真办理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委员提案的通知》,建立健全有关制度,切实保证办理质量,并且每年向同级政协常委会通报一次提案办理情况。要继续坚持在政协委员中聘请特邀监察员、检察员、审计员和教育督导员,并注意发挥他们的作用。党政机关组织的重要执法检查、行风评议和对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评议,应邀请政协委员、民主党派和无党派人士参加。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和新闻单位要大力支持政协开展民主监督,使民主监督与党内监督、行政监督、舆论监督紧密结合,发挥更大的作用。各级党委、政府要自觉接受民主监督,尊重和保护政协委员的民主权利,支持和鼓励政协委员提出批评和不同意见。对各级政协组织与委员个人的举报和意见建议,有关部门应认真研究处理,并及时予以答复。
参政议政是各级政协通过多种方式,广开言路,广开才路,充分发挥委员专长和作用,为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献计献策的重要形式。各级党委、政府要积极为政协参政议政创造条件,经常给政协出题目,指导和支持政协更好地围绕党的中心任务和人民群众关注的问题开展工作。要支持政协根据自身特点开展专题调研、视察、考察和咨询服务等活动,重视和吸收政协在参政议政活动过程中提出的各项意见和建议,各级党委、政府的有关部门要与政协相应的专门委员会建立对口联系制度,互送文件,交流信息,交换意见,研究问题,并根据需要开展联合调研等活动,要重视发挥人民政协对外交流交往方面的优势,视情况安排政协和民主党派的同志参加出访和外事接待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