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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宁夏回族自治区委员会关于加强新形势下人大工作的意见

  (十四)各级党委要加强对人大工作的组织领导,确定书记或一名副书记联系人大工作。不是党委常委(乡、镇党委委员)的人大常委会主任(乡、镇人大主席)可列席同级党委常委会议(乡、镇党委会议)和其他有关的重要会议,以进一步加强党对人大工作的组织领导,便于人大常委会更好地按照同级党委的意图开展工作。
  (十五)各级党组织要教育广大党员、各级领导干部尤其是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加强对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理论的学习,不断深化对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性质、地位和作用的认识。各级党校,行政学院应把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基本理论作为干部培训的必设课程,列入教学计划。各级组织、人事等部门应加强对国家工作人员与其职位相适应的必备法律知识的培训与考核。
  (十六)各级宣传部门要按照中央宣传部《关于加强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和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宣传报道的意见》,把人大宣传工作作为党的宣传思想的一项长期战略任务和重要内容,纳入整体工作计划,制订具体措施,认真组织落实。各新闻媒体要采取群众喜闻乐见的形式,加大对民主法制和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宣传力度,深化宣传主题,提高宣传效果。对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人大常委会会议及有关重大活动,应及时宣传报道,更好地发挥舆论工具在推进我区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中的重要作用。各级人大常委会要在积极配合新闻宣传部门工作的同时,进一步加强自身的宣传工作,宣传经费财政应予适当补贴。
  (十七)各级人大常委会和理论工作部门,要不断总结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建设的实践经验,从理论与实践的结合上深入开展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研究、政策研究和工作研究,不断探索民族区域自治地方民主政治建设的特点与规律,用科学的理论指导实践,促进我区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建设和人大工作的向前发展。
  (十八)坚持党的领导是做好人大工作的根本保证,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要自觉接受党的领导,人大工作中的重要问题,必须事先报请同级党委原则同意。要善于把党对国家事务的主张经过法定程序变为国家意志,从制度上、法律上保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党委的决议、决定的贯彻实施,保证党委始终发挥领导核心作用。要自觉坚持向本级党委的请示报告制度,主动向党委汇报工作,听取党委的意见,始终把人大工作置于党的领导之下。各级人大常委会党组要认真履行职责,切实加强对人大常委会机关工作的领导,重视做好各级人大常委会及机关的思想政治工作,增强工作的针对性和实效性,教育和监督在人大工作岗位上的每一位党员,自觉按照江泽民同志“三个代表”的重要思想和党章的规定以及自治区党委的要求开展工作,发挥先锋模范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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