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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宁夏回族自治区委员会关于加强新形势下人大工作的意见

  (八)各级党委要重视依法治区工作,研究解决依法治区工作中的重大问题,推进各项事业的法制化。各级政府、法院、检察院要认真贯彻落实自治区党委、人大常委会、人民政府关于实行依法治区的决定、决议和规划,研究制定依法治区的具体规划或措施,并认真加以落实。各级人大常委会要加强对依法治区工作的经常性监督检查。
  三、切实关心、支持人大及其常委会搞好自身建设
  (九)各级党委要按照干部队伍“四化”方针和德才兼备的原则,切实加强人大常委会的组织建设。要逐步提高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的专职比例,改善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年龄、知识和专业结构,提高整体素质,要重视加强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工作机构建设,将人大常委会负责同志的编制单列,使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的机构设置和人员编制与其所承担的工作相适应。各级人大代表、常委会组成人员要坚持“讲学习、讲政治、讲正气”,认真学习邓小平理论和江泽民同志关于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建设的一系列重要论述,学习宪法法律知识、市场经济基本知识和现代科学技术基础知识,不断提高理论修养和业务水平,进一步振奋精神,改进作风,密切与人民群众的联系,深入实际,调查研究,反映人民呼声,自觉接受人民的监督。各级人大常委会要建立健全联系代表制度、向代表通报重大事项制度、邀请代表列席常委会会议制度等,组织代表参加有关的重要活动,改进代表活动方式,丰富活动内容。
  (十)县乡两级党委要切实加强对乡、镇人大工作的领导,保证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依法履行职责、行使当家做主的权利。乡、镇人大主席团应依法配置主席和副主席(主席或副主席只设一名专职人员)。
  (十一)各级党委要把人大常委会机关干部的配备、培养、选拔和使用纳入党政干部队伍建设的总体规划,进一步关心和重视人大常委会机关干部的成长。要有计划地开展人大常委会机关干部与其他党政机关干部的双向交流,进一步增强人大常委会机关的活力。
  (十二)各级党委和政府要重视改善人大常委会的工作条件。人大及其常委会依法开展工作所必需的各项经费给予保证,对经常性支出经费应列入预算,专项经费给予支持。各级财政应按照《代表法》的有关规定,对代表的活动经费给予保证。
  四、进一步加强和改善党对人大工作的领导
  (十三)各级党委要建立健全对人大工作的领导制度。要把人大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定期听取人大常委会党组的汇报,及时协调解决人大常委会在行使职权时遇到的问题,研究改进和加强人大工作的措施,支持人大及其常委会依法行使职权。每年至少专门听取一次本级人大常委会党组的工作汇报,了解掌握人大工作情况,研究解决人大工作中的困难和问题:每届任期内召开一次人大工作会议,总结交流经验,研究部署人大工作。要切实关心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组织制度建设和工作机构建设,帮助解决人大工作方面存在的困难和问题,为人大及其常委会依法行使职权创造更好的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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