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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宁夏回族自治区委员会关于加强新形势下人大工作的意见

  (四)各级党委重视和支持人大及其常委会依法履行监督职能,帮助解决监督工作中遇到的各种困难和问题。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要进一步探索和改进监督方式,完善监督机制,运用法律赋予的询问、质询、特定问题调查、罢免、撤职等监督手段,加大监督力度,增强监督实效;要加强对法律法规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督促有关机关对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重大典型违法案件依法进行处理,促进执法责任制、评议考核制、错案责任追究制的落实,维护法律的尊严;要加强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及财政预算的审查监督,确保计划、预算执行的严肃性;要加强对领导干部的监督,人大及其常委会选举或任命的干部应在任期内向人大常委会述职并接受评议;要及时监督和查处选举工作中的各种违法行为,严格依法办事。各级行政、审判、检察机关及其工作人员都要自觉接受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对人大及其常委会组织的视察、检查、评议等活动,要积极配合,如实反映情况,虚心听取意见,努力改进工作。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也要严格依照法律程序办事,不断提高依法履行职能的水平。要处理好监督和支持的关系,积极支持行政、审判、检察机关的工作。
  (五)各级党委要支持人大及其常委会依照地方组织法的规定行使重大事项决定权。对涉及本行政区域内政治、经济、教育、科学、文化、卫生,环境和资源保护、人口与计划生育、民政、民族等工作的重大事项,各级行政、审判、检察机关都应按照法律程序提请人大及其常委会讨论决定。
  (六)各级党委要坚持党管干部的原则,充分发扬民主,严格依法办事,支持人大及其常委会改进和完善任免工作。向人民代表大会、人大常委会推荐的需要选举或任免的各级人大代表、常委会组成人员和国家政权机关的其他重要干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在党委决定推荐之前一般要征求人大常委会党组的意见;党委作出推荐决定后,应在人大及其常委会举行会议前事先通知并将有关材料送交人大常委会党组,同时加以说明。人民代表大会临时党组织、人大常委会党组和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及人大代表中的党员,应积极贯彻党委的意图,带头依法办事,正确履行职责。人大及其常委会选举或任命的干部,在任期内应保持相对稳定,对确需调整的干部,必须严格按法律程序办理。
  (七)各级党政机关及有关部门要积极为代表依法执行职务创造条件,切实保障各级人大代表更好地发挥作用。进一步改进人代会议案和人民代表的建议、批评和意见的办理工作,建立和完善办理工作反馈制度,努力提高办理质量。人大代表在执行职务时,各地、各部门要积极配合,人大代表所在单位应提供便利条件。对妨碍代表执行职务或侵犯代表权利的事件,有关部门要依法严肃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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